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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洗冤集录

狱事莫重于大辟，大辟莫重于初情，初情莫重于检验。盖死生出入之权舆，幽枉屈伸之机括，于是乎决。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，谨之至也。年来州县，悉以委之初官，付之右选，更历未深，骤然尝试，重以仵作之欺伪，吏胥之奸巧，虚幻变化，茫不可诘。纵有敏者，一心两目，亦无所用其智，而况遥望而弗亲，掩鼻而不屑者哉！慈四叨臬寄，他无寸长，独于狱案，审之又审，不敢萌一毫慢易心。

若灼然知其为欺，则亟与驳下；或疑信未决，必反复深思，惟恐率然而行，死者虚被涝漉。每念狱情之失，多起于发端之差；定验之误，皆原于历试之浅。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，自《内恕录》以下，凡数家，会而稡之，厘而正之，增以己见，总为一编，名曰《洗冤集录》，刊于湖南宪治，示我同寅，使得参验互考，如医师讨论古法，脉络表里先已洞澈，一旦按此以施针砭，发无不中。

则其洗冤泽物，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。淳祐丁末嘉平节前十日，朝散大夫、新除直秘阁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。

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，出于此集之外者，切望片纸录赐，以广未备。慈拜禀

洗冤集录序终

## 一、条令

诸尸应验而不验；初复同。或受差过两时不发；遇夜不计，下条准此；或不亲临视；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；或定而不当，谓以非理死为病死，因头伤为胁伤之类。各以违制论。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，不在自首觉举之例。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，杖一百。吏人、行人一等科罪。

诸被差验复，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，坐以应验不验之罪。淳祐详定。

诸验尸，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；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；或牒至应受而不受；或初复检官吏、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，各杖一百。若验讫，不当日内申所属者，准此。

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，有官可那而称阙；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；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，各以违制论。

诸行人因验尸受财，依公人法。

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，差无亲嫌干碍之人。

诸命官所任处，有任满赏者，不得差出，应副检验尸者听差。

诸验尸，州差司理参军，本院囚别差官，或止有司理一院，准此。县差尉，县尉阙即以次差簿、丞，县丞不得出本县界。监当官皆缺者，县令前去。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，牒最近县，其郭下县皆申州。应复验者，并于差初验日，先次申牒差官。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，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。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，准此。谓非见出巡捕者。

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，县差手力、伍人当直。

诸死人未死前，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，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，同。并差官验尸。人力、女使经取口词者，差公人。囚及非理致死者，仍复验。验复讫，即为收瘗。仍差人监视；亲戚收瘗者，付之。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，仍报知。

诸尸应复验者，在州申州；在县，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。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。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，止牒本县官。独员即牒他县。

诸请官验尸者，不得越黄河、江、湖，江河谓无桥梁，湖谓水涨不可度者。及牒独员县。郭下县听牒，牒至，即申州差官前去。

诸验尸，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，牒至亦受。验毕，申所属。

诸尸应牒邻县验复，而合请官在别县，若百里外，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。无官可那者，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。保明，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，并报元牒官司，仍牒以次县。

诸初、复检尸格目，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。每副初、复各三纸，以《千字文》为号凿定，给下州县。遇检验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，付被差官。候检验讫，从实填写。一申州县，一付被害之家，无，即缴回本司。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，径申本司点检。遇有第三次后检验，准此。

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。应验尸，而同居缌麻以上亲，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，听。若僧道有法眷，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，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，亦免。其僧道虽无法眷，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，准此。

诸命官因病亡，谓非在禁及部送者。若经责口词，或因卒病，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，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，保明无他故者，官司审察，听免检验。

诸县令、丞、簿虽应差出，须当留一员在县。非时俱阙，州郡差官权。

诸称违制论者，不以失论。《刑统·制》曰：“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，徒二年，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，杖一百”。

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，无禄者二十五匹，绞。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，配本城。

诸以毒物自服，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，不至死者，配千里。若服毒人已死，而知情诬告人者，并许人捕捉，赏钱五十贯。

诸缌麻以上亲，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，依诬告法，谓言殴死之类，致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。不以荫论，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。即缌麻以上亲，自相诬告，及人力女使病死，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，准此。尊长诬告卑幼，荫赎减等自依本法。

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，各依所欺减一等。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，以“故入人罪”论。《刑统·议》曰：“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；检验不实同诈妄，减一等杖九十。”

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，致官司信凭推鞠，依诬告法。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，杖八十。被诬人在禁致死者，加三等。若官司妄勘者，依“入人罪法”。

《刑统·疏》：“以‘他物’殴人者，杖六十。见血为伤。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，即兵不用刃，亦是。”

《申明刑统》：“以靴鞋踢人伤，从官司验定：坚硬即从他物，若不坚硬，即难作他物例。”

诸保辜者，手足限十日，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，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，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。限内死者，各依杀人论。诸啮人者，依他物法。限内堕胎者，堕后别保三十日，仍通本殴伤限，不得过五十日。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，各依本殴伤法。他故，谓别增余患而死。假殴人头伤，风从头疮而入、因风致死之类，仍依杀人论。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，是为他故，各依本殴伤法。

乾道六年，尚书省此状：“州县检验之官，并差文官，如有阙官去处，复检官方差右选。

本所看详：“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。如边远小县，委的阙文臣处，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。今声说照用。”

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

敕：“臣僚奏：‘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，法至严矣。而检验失实，则为觉举，遂以苟免。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，颁示遵用。’刑寺长贰详议：‘检验不当，觉举自有见行条法，今检验不实，则乃为觉举，遂以苟免。今看详：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，不许用觉举原免。余并依旧法施行。奉圣旨依’。”

## 二、检复总说 上

凡验官，多是差厅子、虞候，或以亲随作公人、家人各目前去，追集邻人保伍，呼为先牌，打路排保、打草踏路、先驰看尸之类，皆是搔扰乡众，此害最深，切须戒忌。

凡检验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、秀才、术人、僧道，以防奸欺及招词诉。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，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，庶免稽迟。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，恐有乞觅。遇夜，行吏须要勒令供状，方可止宿。凡承牒检验，须要行凶人随行，差土着、有家累田产、无过犯节级、教头、部押公人看管。如到地头，勒令行凶人当面，对尸子细检喝；

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；不可下司，恐有过度走弄之弊。如未获行凶人，以邻保为众证。所有尸帐，初复官不可漏露，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，监行人检喝，免致出脱重伤处。

凡检官，遇夜宿处，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，方可安歇，以别嫌疑。

凡血属入状乞免检，多是暗受凶身买和，套合公吏入状，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，或与缴回格目。虽得州县判下，明有公文照应，犹须审处。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，必致生词，或致发觉，自亦例被污秽难明。

凡行凶器仗，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，妆成疑狱可以免死，干系甚重。初受差委，先当急急收索。若早出官，又可参照痕伤大小、阔狭，定验无差。

凡到检所，未要自向前，且于上风处坐定，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、湖南有地主，他处无。竞主，审问事因了，点数干系人及邻保，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。齐足，先令扎下硬四至，始同人吏向前看验。若是自缢，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，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吊处高下，元踏甚处、是甚物上得去系处。更看垂下长短，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，细看是活套头、死套头，有单挂十字系、有缠绕系，各要看详。若是临高扑死，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、高下。

若是落水渰死，亦要看失脚处土痕、高下及量水浅深。 　　其余杀伤、病患诸般非理死人，扎四至了，但令扛　　明净处，且未用汤水酒醋。先于检一遍，子细看脑后、顶心、头发内，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。其血不出，亦不见痕损。更切点检眼睛、口、齿、舌、鼻、大小便二处，防有他物。然后用温水洗了，先使酒醋蘸纸，搭头面上、胸胁、两乳、脐腹、两肋间，更用衣被盖罨了，浇上酒醋，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。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，痕损不出也。

## 三、检复总说 下

凡检验，不可信凭行人。须令将酒醋洗净，子细检视。如烧死，口内有灰；溺死，腹胀、内有水；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，即腹干胀；若被人勒死，项下绳索交过，手指甲或抓损；若自缢，即脑后分八字，索子不交，绳在喉下，舌出；喉上，舌不出。切在详细，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。如有疑虑，即且捉贼。捉贼不获，犹是公过。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，后如获贼，不免深谴。

凡检验文字，不得作“皮破血出”，大凡皮破即血出。当云：“皮微损，有血出。”

凡定致命痕，虽小，当微广其分寸。定致命痕，内骨折，即声说；骨不折，不须言，骨不折却重害也。或行凶器杖未到，不可分毫增减，恐他日索到异同。

凡伤处多，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。

凡聚众打人，最难定致命痕。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，此两 □ 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；若是两人，则一人偿命，一人不偿命。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。

凡官守，戒访外事。惟检验一事，若有大段疑难，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，庶几无误。如斗殴，限内身死，痕损不明，若有病色、曾使医人、师巫救治之类，即多因病患死。若不访问则不知也。虽广布耳目，不可任一人，仍在善使之；不然，适足自误。

凡行凶人，不得受他通吐，一例收人解送，待他到县通吐后，却勾追。恐手脚下人妄生事，搔扰也。

凡初、复检讫，血属、耆正副、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，切不可混同解官，徒使被扰。但解凶身、干证。若狱司要人，自会追呼。

凡检复后，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，面白长官，使知曲折，庶易勘鞠。

近年诸路宪司行下，每于初、复检官内，就差一员兼体究。凡体究者，必须先唤集邻保，反复审问。如归一，则合款供；或见闻参差，则令各供一款；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，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，县狱凭此审勘，宪司凭此详复；或小有差互，皆受重责；簿、尉既无刑禁，邻里多已惊奔。若凭吏卒开口，即是私意。须是多方体访。务令参会归一。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，便以为信，及备三两纸供状，谓可塞责。况其中不识字者，多出吏人代书。

其邻证内，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，不可不察。

随行人吏及合干人，多卖弄四邻，先期纵其走避，只捉远邻及老人、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。或不得已而用之，只可参互审问，终难凭以为实，全在斟酌。又有行凶人，恐要切干证人真供，有所妨碍，故令藏匿；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，合套诬证，不可不知。

顽凶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、押字。公吏有所取受，反教令别撰名色，写作“被诬”或“干连”之类，欲乘此走弄出入。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，申之朝省，添入被执人一项。若虚实未定者，不得已与之，就下书填。其确然是实者，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，不可姑息诡随，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。

## 四、疑难杂说 上

凡验尸，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、拳手欧击、或自缢、或勒杀、或投水、或被人弱杀、或病患，数者致命而已。然有勒杀类乎自缢；溺死类乎投水；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；人力女使因被捶挞，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。理有万端，并为疑难。临时审察，切勿轻易。差之毫厘，失之千里。

凡检验疑难尸首，如刃物所伤，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，大处为行刃处，小处为透过处。如尸首烂，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。

尸或覆卧，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，恐是酒醉撺倒，自压自伤。

如近有登高处或泥，须看身上有无钱物，有无损动处，恐因取物失脚自伤水类。

检妇人，无伤损处须看阴门，恐自此入刀于腹内，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；深则无。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。

如男子，须看顶心，恐有平头钉。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。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、妇人年少之类也。

凡尸，在身无痕损，唯面色有青黯，或一边似肿，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。或是用手巾、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，更看顶上肉硬即是。切要者，手足有无系缚痕，舌上恐有嚼破痕，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。若无此类，方看口内有无涎唾，喉间肿与不肿，如有涎及肿，恐患缠喉风死，宜详。

若究得行凶人，当来有窥谋、事迹分明、又已招伏，方可检出。若无影迹，即恐是酒醉卒死。

多有人相斗殴了，各自分散。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，或取水吃，却为方相打了，尚困乏；或因醉，相打后头旋落水渰死。落水时尚活，其尸腹肚膨胀，十指甲内有沙泥，两手向前，验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。其尸上有殴击痕损，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，但一一扎上验状，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。缘打伤虽在要害处，尚有辜限在，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，以他故死者，各依本殴伤法。

注：他故，谓别增余患而死者。今既是落水身死，则虽有痕伤，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。曾有验官，为见头上伤损，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，却将打伤处作致命，致招罪人翻异不绝。

更有相打散，乘高扑下卓死。亦然。但验失脚处高下、扑损痕瘢、致命要害处，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。

凡验因争斗致死，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，何以定要害致命处？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；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，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。如此者，多是肾子或一个、或两个缩上不见，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，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，其肾子自下，即其验也。然后子细看要害致命处。

昔有甲乙同行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。甲呼乙行路，至溪河欲渡。中流，甲执乙就水而死，是无痕也，何以验之？先验其尸瘦劣、大小，十指甲各黑黯色，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，胸前赤色，口唇青班，腹肚胀。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。当究甲之元情，须有赃证以观此验，万无一失。

又有年老人，以手捂之而气亦绝，是无痕而死也。

有一乡民，令外甥并邻人子，将锄头同开山种粟，经再宿不归。及往观焉，乃二人俱死在山，遂闻官。随身衣服并在。牒官验尸，验官到地头，见一尸在小茅舍外，后项骨断，头、面各有刃伤痕；一尸在茅舍内，左项下、右脑后各有刃伤痕。在外者，众曰：“先被伤而死。”在内者，众曰：“后自刃而死。”官司但以各有伤，别无财物，定两相并杀。一验官独曰：“不然！若以情度情，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。

其舍内者，右脑后刃痕可疑，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？手不便也。”不数日间，乃缉得一人，挟仇并杀两人。县案明，遂闻州，正极典。不然，二冤永无归矣。大凡相并杀，余痕无疑，即可为检验，贵在精专，不可失误。

嘉庆丁卯山东督粮道孙星衍依元本校刊，元和县学生员顾广圻复校

## 五、疑难杂说 下

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，始疑盗者杀之。及点检，沿身衣物俱在，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。检官曰：“盗只欲人死取财，今物在伤多，非冤仇而何？”遂屏左右，呼其妻问曰：“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？”应曰：“夫自来与人无冤仇，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，曾有克期之言，然非冤仇深者。”检官默识其居，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：“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，只今呈验，如有隐藏，必是杀人贼，当行根勘！”

俄而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，令布列地上。时方盛暑，内镰刀一张，蝇子飞集。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？忽有一人承当，乃是做债克期之人。就擒讯问，犹不伏。检官指刀令自看：“众人镰刀无蝇子，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，蝇子集聚，岂可隐耶？”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，而杀人者叩首服罪。

昔有深池中溺死人，经久，事属大家因仇事发。体究官见皮肉尽无，惟髑髅骨尚在。累委官不肯验。上司督责至数人，独一官员承当。即行就地检骨。先点检，见得其他并无痕迹，乃取髑髅净洗，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，从脑门穴入，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，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。盖生前落水，则因鼻息取气，吸入沙土；死后则无。

广右有凶徒，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。发觉，距行凶日已远。囚已招伏：“打夺就，推入水中。”尉司打捞，已得尸于下流，肉已溃尽，仅留骸骨，不可辨验，终未免疑其假合，未敢处断。后因阅案卷，见初焉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，称其弟元是龟胸而矮小。遂差官复验，其胸果然，方敢定刑。

南方之民，每有小小争竞，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。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，死后如他物所伤。何以验之？但看其痕，里面须深黑色，四边青赤，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，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。盖人生即血脉流行，与榉相扶而成痕。

若以手按着痕损处，虚肿，即非榉皮所罨也。若死后以榉皮罨者，即苦无散远青赤色，只微有黑色。而按之不紧硬者，其痕乃死后罨之也。盖人死后血脉不行，致榉不能施其效。更在审详元情，尸首痕损，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，临时裁之，必无疏误。

凡有死尸，肥壮无痕损，不黄瘦，不得作病患死。又有尸首，无痕损，只是黄瘦，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。切须子细验定因何致死。唯此等检验，最误人也。

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事力，须选惯熟仵作人，有行止、畏谨守分、贴司，并随马行。饮食水火，令人监之。少休，以待其来。不知是，则私请行矣。假使验得甚实，吏或受赂，其事亦变。官吏获罪犹庶几，变动事情、枉致人命，事实重焉。

应检验死人，诸处伤损并无，不是病状，难为定验者，先须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状讫，然后剃除死人发髻，恐生前彼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，杀害性命。

被残害死者，须检齿、舌、耳、鼻内或手足指甲中，有签制算害之类。

凡检验尸首，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、及被打后自缢身死、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，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。世间多有打死人后，以药灌入口中，诬以自服毒药；亦有死后用绳吊起，假作生前自缢者；亦有死后推在水中，假作自投水者。一或差互，利害不小。今须子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，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，其自缢、投水及自服毒，皆有可凭实迹，方可保明。

## 六、初检

告状切不可信，须是详细检验，务要从实。

有可任公吏，使之察访。或有非理等说，且听来报，自更裁度。

戒左右人，不得卤莽。

初检，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。

凡初检时，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，虽经多日，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，招上司问难。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。若委是经日久变动，方称尸首不任摆拨。初检尸有无伤损讫，就验处衬簟，尸首在物上，复以物盖。候毕，周围用灰印记，有若干枚，交与守尸弓手、耆正副、邻人看守。责状附案，交与复检，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。若是疑难检验，仍不得远去，防复检异同。

## 七、复检

与前检无异，方可保明具申。万一致命处不明，痕损不同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，不可概举。前检受弊，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，恐有连累矣。

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。迁就改正。果有大段违戾，不可依随，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，如众称可变，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。不可据己见便变易。

复检，如尸经多日，头面胖胀，皮发脱落，唇口翻张，两眼迭出，蛆虫咂食，委实坏烂不通措手。若系刃伤、他物、拳手足踢痕虚处，方可作无凭复检状申。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，宜冲洗子细验之，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，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。

复检官验讫，如无争论，方可给尸与亲属。无亲属者，责付本都埋瘗，勒令看守，不得火化及散落。如有争论，未可给尸。且掘一坑，就所簟物尸安顿坑内，上以门扇盖，用土罨瘗作堆，周回用灰印印记，防备后来官司再检复，仍责看守状附案。

## 八、验尸

身上件数：○ 正头面：有无髻子？发长、若干？顶心、囟门、发际、额、两眉、两眼、或开或闭。如闭，擘开验眼睛全与不全。鼻、两鼻孔。口、或开或闭。齿、舌、如自缢，舌有无抵齿。胲、喉、胸、两乳、妇人两奶膀。心腹、脐、小肚、玉茎、阴囊、次后，捻两肾子全与不全。妇人言产门，女子言阴门。两脚大腿、膝、两脚臁肕、两脚胫、两脚面、十指爪。

翻身：脑后、乘枕、项、两胛、背脊、腰、两臀瓣、有无杖疤。谷道、后腿、两曲 、两腿肚、两脚跟、两脚板。

左侧：○ 左顶下、脑角、太阳穴、耳、面脸、颈、肩、膊、肘、腕、臂、手、五指爪、全与不全，或拳、或不拳。曲腋、胁肋、胯、外腿、外膝、外臁肕、脚踝。右侧，亦如之。四缝尸首须躬亲看验。顶心、囟门、两额角、两太阳、喉下、胸前、两乳、两胁肋、心腹、脑后、乘枕、阴囊、谷道，并系要害致命之处。妇人看阴门、两奶膀。

于内若一处有痕损在要害，或非致命，即令仵作指定喝起。

众约死人年几岁，临时须子细看颜貌供写，或问血属尤真。

凡检尸，先令多烧苍术、皂角，方诣尸前。检毕，约三五步，令人将醋泼炭火上，行从上过，其秽气自然去矣。

多备葱、椒、盐、白梅，防其痕损不见处，藉以拥罨。仍带一砂盆，并捶研上件物。

凡检复，须在专一，不可避臭恶。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茎、产门之类，大有所误。仍子细验头发内、谷道、产门内，虑有铁钉或他物在内。

检出致命要害处，方可押两争及知见、亲属令见。切不可容令近前，恐损害体尸。

被伤处，须子细量长、阔、深、浅、小、大，定致死之由。

仵作行人受嘱，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内，涂伤损处，痕皆不见。以甘草汁解之，则见。

人身本赤黑色，死后变动作青 色，其痕未见。有可疑处，先将水洒湿，后将葱白拍碎令开，涂痕处，以醋蘸纸盖上，候一时久，除去，以水洗，其痕即见。

若尸上有数处青黑，将水滴放青黑处，是，痕则硬，水住不流；不是，痕处软，滴水便流去。

验尸并骨伤损处，痕迹未见，用糟、醋泼罨尸首，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，迎日隔伞看，痕即见。若阴雨，以熟炭隔照，此良法也。或更隐而难见，以白梅捣烂摊在欲见处，再拥罨看。犹未全见，再以白梅取肉加葱、椒、盐、糟一处研，拍作饼子火上煨，令极热，烙损处，下先用纸衬之，即见其损。

昔有二人斗殴，俄顷，一人仆地气绝，见证分明。及验出，尸乃无痕损，检官甚挠。时方寒，忽思得计，遂令掘一坑，深二尺余，依尸长短，以柴烧热得所，置尸坑内，以衣物覆之。良久，觉尸温，出尸，以酒、醋泼纸贴，则致命痕伤遂出。

拥罨检讫，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。谓尸仰卧，自头喝：顶心、囟门全，额全，两额角全，两太阳全，两眼、两眉、两耳、两腮、两肩并全，胸、心、脐、腹全，阴肾全，妇人云产门全，女人云阴门全。两髀、腰、膝、两臁肕、两脚面、十指爪并全。

左手臂、肘、腕并指甲全，左肋并胁全，左腰、胯及左腿、脚并全。右亦如之。

翻转尸：脑后、乘枕全，两耳后发际连项全，两背胛连脊全，两腰眼、两臀并谷道全，两腿、两后 、两腿肚、两脚跟、两脚心并全。

## 九、妇人

凡验妇人，不可羞避。

若是处女，劄四至讫，劄出光明平稳处，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，用绵札。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，验是与不是处女。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，有黯血出，是；无即非。

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，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。如有孕，心下至肚脐以手拍之，坚如铁石；无即软。

若无身孕，又无痕损，勒坐婆定验产门内，恐有他物。

有孕妇人被杀。或因产子不下身死，尸经埋地窖，至检时却有死孩儿。推详其故，盖尸埋顿地窖，因地水、火风吹，死人尸首胀满，骨节缝开，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。亦有脐带之类，皆在尸脚下，产门有血水、恶物流出。

若富人家女使，先量死处四至了，便扛出大路上，检验有无痕损，令众人见，以避嫌疑。

附小儿尸并胞胎

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，将子手足捉定，用脚跟于喉下踏死。只令仵作行人，以手按其喉必塌，可验真伪。

凡定当小儿骸骨，即云：“十二三岁小儿”。若驳问：“如何不定是男是女？”即解云：“某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，即不曾说是男是女。盖律称‘儿’，不定作‘儿’是男女也。”

堕胎者准律：“未成形像，杖一百；堕胎者，徒三年。”律云“堕”，谓打而落，谓胎子落者。按《五藏神论》：“怀胎一月如白露，二月如桃花，三月男女分，四月形像具，五月筋骨成，六月毛发生，七月动右手，是男于母左；八月动左手，是女于母右，九月三转身，十月满足。”

若验得未成形像，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。若经日坏烂，多化为水。若所堕胎已成形像者，谓头脑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手、脚、指甲等全者，亦有脐带之类，令收生婆定验月数，定成人形或未成形，责状在案。

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者，衣胞紫黑色，血荫软弱，生下腹外死者，其尸淡红赤，无紫黑色及胞衣白。

## 十、四时变动

春三月、尸经两三日，口、鼻、肚皮、两胁、胸前肉色微青。经十日则鼻、耳内有恶汁流出。胖匹缝切，胀臭也胀肥人如此。久患瘦劣人，半月后方有此证。

夏三月，尸经一两日，先从面上、肚皮、两胁、胸前肉色变动。○ 经三日，口、鼻内汁流蛆出，遍身胖胀，口唇翻，皮肤脱烂，疱胗起。○ 经四五日，发落。

暑月罨尸，损处浮皮多白，不损处却青黑，不见的实痕。设若避臭秽，据见在检过，往往误事。稍或疑处，浮皮须令剥去，如有伤损，底下血荫分明。更有暑月，九窍内未有蛆虫，却于太阳穴、发际内、两胁、腹内先有蛆出，必此处有损。

秋三月，尸经二三日，亦先从面上、肚皮、两胁、胸前肉色变动。

经四五日，口、鼻内汁流蛆出，遍身胖胀，口唇翻，疱胗起。

经六七日，发落。

冬三月，尸经四五日，身体肉色黄紧，微变。

经半月以后，先从面上、口、鼻、两胁、胸前变动。

或安在湿地、用荐席裹角埋瘗其尸，卒难变动。更详月头月尾，按春秋节气定之。

盛热，尸首经一日即皮肉变动，作青黯色，有气息。

经三四日，皮肉渐坏，尸胀，蛆出，口、鼻汁流，头发渐落。

盛寒五日，如盛热一日时，半月如盛热三四日时。

春秋气候和平，两三日可比夏一日，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。

○ 然人有肥、瘦、老、少，肥、少者易坏，瘦、老者难坏。

○ 又南北气候不同，山内寒暄不常。更在临时通变审察。

## 十一、洗罨

宜多备糟、醋。

○ 衬尸纸惟有藤连纸、白抄纸可用。若竹纸，见盐、醋多烂，恐侵损尸体。

尸于平稳光明地上，先干检一遍。用水冲洗，次挼皂角洗涤尸垢腻，又以水冲荡洁净。

洗时下用门扇簟席衬，不惹尘土。洗了，如法用糟、醋拥罨尸首。仍以死人衣物尽盖，用煮醋淋，又以荐席罨一时久，候尸体透软，即去盖物，以水冲去糟、醋方验。不得信行人说，只将酒醋泼过，痕损不出。 　　初春与冬月，宜热煮醋及炒糟令热。○ 仲春与残秋，宜微热。

○ 夏秋之内，糟、醋微热，以天气炎热，恐伤皮肉。

○ 秋将深。则用热尸左右手肋，相去三四尺，加火熁，以气候差凉。

○ 冬雪寒凛，尸首僵冻，糟、醋虽极热，被衣重叠，拥罨亦不得尸体透软。当掘坑长阔于尸，深三尺，取炭及木柴遍铺坑内，以火烧令通红，多以醋沃之，气勃勃然，方连拥罨法物衬簟， 尸置于坑内，仍用衣被覆盖，再用热醋淋遍。坑两边相去二三尺，复以火烘。约透，去火，移尸出验。

○ 冬残春初，不必掘坑，只用火烘两边。看节候详度。湖南风俗，检死人皆于尸傍开一深坑，用火烧红。去火，入尸在坑内，泼上糟、醋，又四面有火逼。良久，扛出尸。或行凶人争痕损，或死人骨属相争，不肯认。至于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检者，人尸至三四次经火，肉色皆焦赤，痕损愈不分明，行吏因此为奸。未至一两月间，肉皆溃烂。及其家有论诉，差到聚检官时已是数月，止有骨殖，肉上痕损并不得而知。火炕法，独湖南如此，守官者宜知之。

## 十二、验未埋瘗尸

未埋尸首，或在屋内地上或床上，或屋前后露天地上，或在山岭、溪涧、草木上，并先打量顿尸所在，四至高低，所离某处若干。在溪涧之内，上去山脚或岸几许？系何人地上？地名甚处？若屋内，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？讫，方可尸出验。

先剥脱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，自头上至鞋袜，逐一抄劄。或是随身行李，亦具名件。讫，且以温水洗尸一遍了验。未要便用酒醋。

剥烂衣服洗了，先看其尸有无军号，或额角、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，或几字？是何军人？若系配隶人，所配隶何州军字？亦须计行数。如经刺环，或方或圆，或在手臂、项上，亦记几个。内是刺字或环子？曾艾灸或用药取，痕迹黯漤及成疤瘢，可取竹，削一篦子，于灸处挞之可见。○ 辨验色目人讫，即看死人身上甚处有雕青、有灸瘢，系新旧疮疤？有无脓血？计共几个？

及新旧官杖疮疤，或背或臀？并新旧荆杖子痕，或腿或脚底？甚处有旧疮疖瘢，甚处是见患？须量见分寸及何处有黯记之类，尽行声说。如无，亦开写。○ 打量尸首身长若干？发长若干？年颜若干？

## 十三、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

先验坟系何人地上？地名甚处？土堆一个，量高及长阔，并各计若干尺寸，及尸见 殡在何人至下，亦如前量之。

次看尸头、脚所向，谓如头东脚西之类，头离某处若干？脚离某处若干？左右亦如之。对众爬开浮土，或取去 砖，看其尸用何物盛簟。谓棺木有无漆饰、席有无沿禒及蕟蕈之类。舁出开拆，取尸于光明处地上验之。

## 十四、验坏烂尸

若避臭秽不亲临，往往误事。

尸首变动，臭不可近，当烧苍术、皂角辟之，用麻油涂鼻，或作纸摅子揾油塞两鼻孔，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。遇检，切用猛闭口，恐秽气冲入。○ 量扎四至讫，用水冲去蛆虫秽污，皮肉干净方可验。未须用糟、醋。频令新汲水浇尸首四面。

尸首坏烂，被打或刃伤处痕损皮肉作赤色，深重作青黑色，贴骨不坏，虫不能食。

## 十五、无凭检验

凡检验无凭之尸，宜说头发褪落，曲鬓、头面、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， 皮坏烂，及被蛆虫咂破骨殖显露去处。

如皮肉消化，宜说骸骨显露，上下皮肉并皆一概消化，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与骨殖相连，今来委是无凭检复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无伤损它故，及定夺年颜、形状、致死因依不得，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并无骨损去处。

## 十六、白僵死瘁死

先铺炭火，约与死人长阔，上铺薄布，可与炭等。以水喷微湿，卧尸于上。仍以布覆盖头面、肢体讫，再用炭火铺拥令遍，再以布覆之，复用水遍洒。一时久，其尸皮肉必软起。乃揭所铺布与炭看，若皮肉软起，方可以热醋洗之。于验损处，以葱、椒、盐同白梅和糟研烂，拍作饼子，火内煨令热，先于尸上用纸搭了，次以糟饼罨之，其痕损必见。

## 十七、验骨

人有三百六十五节，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。

男子骨白，妇人骨黑。妇人生，骨出血如河水，故骨黑。如服毒药，骨黑。须子细详定。

髑髅骨，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，蔡州人有九片。脑后横一缝。当正直下至发际，别有一直缝。妇人只六片，脑后横一缝。当正直下无缝。

牙有二十四，或二十八，或三十二，或三十六。

胸前骨三条。

心骨一片，嫩如钱大。

项与脊骨，各十二节。

自项至腰共二十四 骨，上有一大 骨。

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。

左右肋骨，男子各十二条，八条长，四条短。

妇人各十四条。

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，有八孔，作四行。样：

手脚骨各二段。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边皆有捭骨，妇人无。两脚膝头各有

骨隐在其间，如大指大。手掌、脚板各五缝，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二节，余十四指并三节。

尾蛆骨若猪腰子，仰在骨节下。

男子者，其缀脊处凹，两边皆有尖瓣，如棱角，周布九窍。

妇人者，其缀脊处平直，周布六窍。

大小便处，各一窍。

骸骨各用麻、草小索或细篾串讫，各以纸签标号某骨，检验时不至差误。

## 十八、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

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，小节之后中节，中节之后者本节，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，掌骨上生掌肉。掌肉后可屈曲者腕，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，右起高骨者右手踝，二踝相连生者臂骨，辅臂骨者髀骨，三骨相继者肘骨，前可屈曲者曲肘，曲肘上生者臑骨，臑骨上生者肩髃，肩髃之前者横髃骨，横髃骨之前者髀骨，髀骨之中陷者缺盆。缺盆之上者颈，颈之前者颡喉，颡喉之上者结喉，结喉之上者胲，胲两傍者曲颔，曲颔两傍者颐。

颐两傍者颊车，颊车上者耳，耳上者曲鬓，曲鬓上行者顶，顶前者囟门，囟门之下者发际，发际正下者额，额下者眉，眉际之末者太阳穴，太阳穴前者目，目两傍者两小眥，两小眥上者上脸，下者下脸，正位能瞻视者目瞳子，瞳近鼻者两大訾，近两大眥者鼻山根，鼻山根上印堂，印堂上者脑角，脑角下者承枕骨。

脊骨下横生者髋骨，髋骨两傍者骨，下中者腰门骨，骨上连生者腿骨，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，曲上生者膝盖骨，膝盖骨下生者胫骨，胫骨傍生者骨，骨下左起高大者两足外踝，右起高大者两足右踝，胫骨前垂者两足跂骨，跂骨前者足本节，本节前者小节，小节相连者足指甲，指甲后生者足前趺，跌后凹陷者足心，下生者足掌骨。掌骨后生者踵肉。踵肉后者脚跟也。

检滴骨亲法，谓如某甲是父或母，有骸骨在，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，何以验之？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，是的生亲则血沁入骨内，否则不入。俗云“滴骨亲”盖谓此也。

检骨须是晴明。先以水净洗骨，用麻穿定形骸次第，以簟子盛定。却锄开地窖一穴，长五尺、阔三尺、深二尺，多以柴炭烧煅，以地红为度。除去火，却以好酒二升、酸醋五升泼地窖内，乘热气扛骨入穴内，以藁荐遮定，烝骨一两时，候地冷取去荐，扛出骨殖向平明处，将红油伞遮尸骨验。

○ 若骨上有被打处，即有红色路微荫，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。再以有痕骨照日看，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。

○ 骨上若无血荫，踪有损折乃死后痕，切不可以酒醋煮骨，恐有不便处。此项须是晴明方可，阴雨则难见也。

○ 如阴雨，不得已则用煮法：以瓮一口，如锅煮物，以炭火煮醋，多入盐、白梅同骨煎，须着亲临监视，候千百滚取出水洗，向日照，其痕即见，血皆浸骨损处，赤色、青黑色，仍子细验有无破裂。

煮骨不得见锡，用则骨多黯.

○ 若有人作弊，将药物置锅内，其骨有伤处反白不见。解法见验尸门。

若骨或经三两次洗罨，其色白与无损同，何以辨之？当将合验损处骨以油灌之，其骨大者有缝，小者有窍，候油溢出，则揩令干，向明照：损处油到即停住不行，明亮处则无损。

一法：浓磨好墨涂骨上，候干，即洗去墨。若有损处则墨必浸入，不损则墨不浸。

又法：用新绵于骨上拂拭，遇损处必牵惹线丝起。折者其色在骨断处两头。又看折处其骨芒刺向里或外，殴打折者芒刺在里；在外者非。

髑髅骨，有他故处骨青，骨折处带淤血。

子细看骨上，有青晕或紫黑晕，长是他物，圆是拳，大是头撞。小是脚尖。四缝骸骨内，一处有损折系致命所在，或非要害，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。

拥罨检讫，仵作行人喝四缝骸骨，调尸仰卧，自髑髅喝：顶心至囟门骨、鼻梁骨、胲、颔骨并口骨并全。两眼眶、两额角、两太阳、两耳、两腮 骨并全。两肩井、两臆骨全。胸前龟子骨、心坎骨全。

左臂、腕、手及脾骨全。右肋骨全。左胯、左腿、左臁肕并脾骨、及左脚踝骨、脚掌骨并全。右亦如之。

翻转喝：脑后、乘枕骨、脊下至尾蛆骨并全。

凡验元被伤、杀死人，经日尸首坏、蛆虫咂食、只存骸骨者，元被伤痕，血粘骨上，有干黑血为证。若无伤骨损，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，又如瓦器龟裂，沉淹损路为验。

殴死者死，伤处不至骨损。则肉紧贴在骨上，用水冲激亦不去，指甲蹙之方脱，肉贴处其痕损即可见。

验骨讫，自髑髅、肩井、臆骨并臂、腕、手骨，及胯骨、腰、腿骨、臁肕、膝盖并髀骨，并摽号左右。其肋骨共二十四茎、左右各十二茎。分左右，系左在第一、左第二，右第一、右第二之类，茎茎依资次题讫。内脊骨二十四节，亦自上题一、二、三、四，连尾蛆骨处号之。

并胸前龟子骨、心坎骨亦号之，庶易于检凑。两肩、两胯、两腕皆有盖骨，寻常不系在骨之数，经打伤损方入众骨系数，不若拘收在数为良也。先用纸数重包定，次用油单纸三四重裹了，用索子交眼扎，系作三四处，封头印押讫，用桶一只盛之，上以板盖，掘坑埋瘗，作堆标记，仍用灰印。

行在有一种毒草，名曰贱草，煎作膏子售人。若以染骨，其色必变黑黯，粗可乱真。然被打若在生前，打处自有晕痕，如无晕而骨不损，即不可指以为痕。切须子细辨别真伪。

## 十九、自缢

自缢身死者，两眼合、唇口黑、皮开露齿。若勒喉上，即口闭牙关紧，舌抵齿不出。又云：齿微咬舌。若勒喉下，则口开、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，面带紫赤色，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。两手须握大拇指，两脚尖直垂下，腿上有血荫，如火灸班痕，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，青黑色。大小便自出。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。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，直至左右耳后发际，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。一云：丈夫合一尺一寸，妇人合一尺。脚虚则喉下勒深，实则浅。人肥则勒深，瘦则浅。

用细紧麻绳、草索在高处自缢，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；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，又在低处，则痕迹浅。低处自缢，身多卧于下，或侧或覆。侧卧，其痕斜起横喉下。覆卧，其痕正起在喉下，起于耳边，多不至脑后发际下。

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，两脚悬虚，所踏物须倍高。如悬虚处或在床、椅、火炉、船仓内，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。

若经泥雨，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，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。

自缢有活套头、死套头、单系十字、缠绕系。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，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。活套头，脚到地并膝跪地，亦可死。

死套头，脚到地并膝跪地，亦可死。

单系十字，悬空方可死；脚尖稍到地亦不死。

单系十字，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，自以手系高处。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，及死人踏甚处物，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。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，手不能攀及不能上，则是别人吊起。更看所系处物伸缩，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。若是头紧抵上头，定是别人吊起。

缠绕系，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，自踏高，系在上面垂身致死。或是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，双?垂下，踏高入头在?内。更缠过一两遭，其痕成两路，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，下一路平绕项。行吏畏避驳杂，必告检官，乞只申一痕。切不可信。若除了上一痕，不成自缢；若除下一痕，正是致命要害去处。或复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，血属有词，再差官复检出，为之奈何？须是据实，不可只作一条痕检。其相叠与分开处，作两截量，尽取头了，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，阔狭并同，任从复检，可无后患。

凡因患在床仰卧，将绳带等物自缢者，则其尸两眼合，两唇皮开、露齿，咬舌出一分至二分，肉色黄，形体瘦，两手拳握，臀后有粪出，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色，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，须量两 □ 手拳相去几寸以来，喉下痕迹紫赤，周围长一尺余。结缔在喉下，前面分数较深，曾被救解则其尸肚胀，多口不咬舌，臀后无粪。

若真自缢，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，究得火炭方是。

○ 或在屋下自缢，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，尘土衮乱至多方是。如只有一路无尘，不是自缢。

○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，如紧直乃是。或宽慢即是移尸。大凡移尸别处吊挂，旧痕挪动便有两痕。

凡验自缢之尸，先要见得在甚地分、甚街巷、甚人家？何人见本人？自用甚物？于甚处搭过？或作十字死?系定，或于项下作活?套，却验所着衣新旧，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？面觑甚处？背向甚处？其死人用甚物踏上？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。

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。或所缢处虽低，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，并量相去若干尺寸，对众解下，扛尸于露明处，方解脱自缢套绳，通量长若干尺寸，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，项下交围，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、横斜、长短，然后依法检验。

凡验自缢人，先问元申人，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？见时早晚？曾与不曾解下救应？申官时早晚？如有人识认，即问自缢人年若干？作何经纪？家内有甚人？却因何在此间自缢？若是奴仆，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。仍看契上有无亲戚？年多少？更看元吊挂踪迹去处。如曾解下救应，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？解下约多少时死？切须子细。

大凡检验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，未辨子细。凡有此，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，致命身死，以防死人别有枉横。且如有人睡着，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，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？宜子细也！

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，于家中自缢，其人不晓法，避见臭秽及避检验，遂移尸出外吊挂，旧痕移动，致有两痕。旧痕紫赤有血荫，移动痕只白色无血荫，移尸事理甚分明，要公行根究，开坐生前与死后痕，盖移尸不过杖罪，若漏落不具，复检官不相照应，申作两痕，官司必反见疑，益重干连人之祸。

尸首日久坏烂，头吊在上，尸侧在地，肉溃见骨，但验所吊头，其绳若入槽，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。及验两手腕骨、头脑骨皆赤色者是。一云：齿赤色，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。

## 二十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

自缢、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，甚易辨。真自缢者，用绳索、帛之类系缚处，交至左右耳后，深紫色，眼合、唇开、手握、齿露，缢在喉上则舌抵齿，喉下则舌多出，胸前有涎滴沫，臀后有粪出。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，则口、眼开，手散，发慢，喉下血脉不行，痕迹浅淡，舌不出，亦不抵齿，项上肉有指爪痕，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。

惟有生勒，未死间即时吊起，诈作自缢，此稍难辨。如迹状可疑，莫若检作勒杀，立限捉贼也。

凡被人隔物，或窗棂、或林木之类勒死，伪作自缢，则绳不交喉下，痕多平过却极深，黑黯色，亦不起于耳后发际。

绞勒喉下死者，结缔在死人项后，两手不垂下。纵垂下亦不直。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。或把衫襟 着，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，是要害处，气闷身死。

凡检被勒并死人，将项下勒绳索或是诸般带系，临时子细声说缠绕过遭数。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，须有系不尽垂头处。其尸合面、地卧，为被勒时争命，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，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。

凡被勒身死人，须看觑尸身四畔，有扎磨踪迹去处。

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，其人已死气血不行，虽被系缚，其痕不紫赤，有白痕可验。死后系缚者无血荫，系缚痕虽深入皮，即无青紫赤色，但只是白痕。

有用火篦烙成痕，但红色或焦赤，带湿不干。

## 二十一、溺死

若生前溺水尸首，男仆卧、女仰卧。头面仰，两手两脚俱向前。口合，眼开闭不定，两手拳握，腹肚胀，拍作响，落水则手开、眼微开、肚皮微胀；投水则手握、眼合、腹内急胀。两脚底皱白不胀，头髻紧，头与发际、手脚爪缝，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，口、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，或有搕擦损处，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。盖其人未死，必须争命，气脉往来搐水入肠，故两手自然拳曲，脚罅缝各有沙泥，口、鼻有水沫流出，腹内有水胀也。

若检复迟，即尸首经风日吹晒，遍身上皮起，或生白疱。

若身上无痕，面色赤，此是被人倒提水揾死。

若尸面色微赤，口、鼻内有泥水沫，肚内有水，腹肚微 胀，真是渰水身死。

若因病患溺死，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，身上别无它故。

若疾病身死，被人抛掉在水内，即口、鼻无水沫，肚内无水不胀，面色微黄，肌肉微瘦。

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，其尸口、眼开，两手微握。身上衣裳并口、鼻、耳、发际并有青泥污者，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，酒喷其尸，被泥水淹浸处即肉色微白，肚皮微胀，指甲有泥。

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，入深则胀，浅则不甚胀。其尸肉色带黄不白，口、眼开，两手散，头发宽慢，肚皮不胀，口、眼、耳、鼻无水沥流出，指爪罅缝并无沙泥，两手不拳缩，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。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，其痕黑色，尸有微瘦。临时看验。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，录其痕迹。虽是投水，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。

诸自投井、被人推入井、自失脚落井尸首，大同小异，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，指甲、毛发有沙泥，腹胀，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，别无它故，只作落井身死，即投井、推入在其间矣。所谓落井，小异者：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、眼微开，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；自投井则眼合、手握、身间无物。

大凡有故入井，须脚直下。若头在下，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。若是失脚，须看失脚处土痕。

自投河、被人推入河，若水稍深阔，则无磕擦沙泥等事。若水浅狭，亦与投井、落井无异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渰杀人，验之果无它故，只作落水身死，则自投、推入在其间矣。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，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水身死，不过立限捉贼，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。

诸溺河池，行运者谓之河，不行运者谓之池。检验之时先问元申人：早晚见尸在水内？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？若是漂流而来，即问是东西南北？又如何流到此便住？如何申官？如称见其人落水，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？若曾救应，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？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？若在江河、陂潭、池塘间，难以打量四至，只看尸所浮在何处。如未浮，打捞方出，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。

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，须量见浅深丈尺，坎阱则量四至。江河、陂潭，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、坎阱，系何人所管？地名何处？

诸溺井之人，检验之时亦先问元申人：如何知得井内有人？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？既知未死，因何不与救应？其尸未浮，如何知得井内有人？若是屋下之井，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？却如何知在井内？凡井内有人，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，以此为验。

量井之四至，系何人地上？其地名甚处？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，但约深若干丈尺，方摝尸出。

尸在井内，满胀则浮出尺余，水浅则不出。若出，看头或脚在上在下，先量尺寸。不出，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，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。

检溺死之尸，水浸多日，尸首胖胀，难以显见致死之因，宜申说头发脱落、头目胖胀、唇口番张，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，并皆一概青黑褪皮。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，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，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，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，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、腹胀，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。其水浸更多日，无凭检验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。

初春雪寒，经数日方浮，与春夏秋末不侔。

凡溺死之人，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，未落水先已曾被打，在身有伤，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，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，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。

投井死人，如不曾与人交争，验尸时面目、头额有利刃痕，又依旧带血，似生前痕，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，初入井时，气尚未绝，其痕依旧带血，若验作生前刃伤，岂不利害？

## 二十二、验他物及手足伤死

律云：“见血为伤。非手足者，其余皆为他物，即兵不用刃亦是。”

○ 伤损条限：“手足十日，他物二十日。”

斗讼敕：“诸啮人者，依他物法。”

元符敕《申明刑统》：“以靴鞋踢人伤，从官司验定：坚硬即从他物；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。”

○ 或额、肘、膝拶，头撞致死，并作他物痕伤。

○ 诸“他物”，是铁鞭、尺、斧头、刃背、木杆、棒、马鞭、木柴、砖、石、瓦、粗布鞋、衲底鞋、皮鞋、草鞋之类。

若被打死者，其尸口、眼开，发髻乱，衣服不齐整，两手不拳，或有溺污内衣。

若在辜限外死，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，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。

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，须在头面上、胸前、两乳、胁肋傍、脐腹间、大小便二处，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。手足折损亦可死。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生前打损。

诸用他物及头、额、拳手、脚足坚硬之物撞打，痕损颜色，其至重者紫黯微肿，次重者紫赤微肿，又其次紫赤色，又其次青色。其出限外痕损者，其色微青。

凡他物打着，其痕即斜长或横长。如拳手打着即方圆。如脚足踢，比如拳寸分寸较大。凡伤痕大小，定作掌、足、他物，当以上件物比定，方可言分寸。凡打着两日身死，分寸稍大，毒气蓄积向里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。若是打着当下身死，则分寸深重，毒气紫黑，即时向里，可以当下身死。

诸以身去就物谓之“磕”，虽着无破处，其痕方圆，虽破亦不至深。其被他物及手足伤，皮虽伤而血不出者，其伤痕处有紫赤晕。

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，则多先在实处，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，或一两日、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、十余日身死。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至身死者，更看痕迹轻重。若是先驱捽被伤人头髻，然后散拳踢打，则多在虚怯要害处，或一拳一脚便致命。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，切要子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，防日后问难。

凡他物伤，若在头脑者，其皮不破，即须骨肉损也。若在其他虚处。即临时看验。若是尸首左边损，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，顺故也。若是右边损，即损处在近后，若在右前即非也。若在后，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。贵在审之无失。

看其痕大小，量见分寸，又看几处皆可致命，只指一重害处，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。

打伤处，皮膜相离，以手按之即响。以热醋罨，罨则有痕。

凡被打伤杀死人，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。若打折脚手，限内或限外死时，要详打伤分寸，阔狭，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面颜、岁数临时声说。凡验他物及拳、踢痕，细认斜长、方圆。皮有微损，未洗尸前用水洒湿，先将葱白捣烂涂，后以醋、糟，候一时除，以水洗，痕即出。

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，其痕内烂损、黑色，四围青色，聚成一片而无虚肿，捺不坚硬。

又有假作打死，将青竹篦火烧烙之，却只有焦黑痕，又浅而光平。更不坚硬。

## 二十三、自刑

凡自割喉下死者，其尸口、眼合，两手拳握，臂曲而缩，死人用手把定刃物，似作力势，其手自然拳握。肉色黄，头髻紧。

若用小刀子自割，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。用食刀，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，若用磁器，分数不大。逐件器刃自割，并下刃一头尖小，但伤着气喉即死。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、心前、腹上、两胁肋、太阳、顶门要害处，但伤着膜，分数虽小即便死。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，虽两三处未得致死。若用左手，刃必起自右耳后，过喉一二寸。用右手，必起自左耳后。伤在喉骨上难死，盖喉骨坚也。在喉骨下易死，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。

○ 其痕起手重、收手轻。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，则喉右边下手处深，左边收刃处浅，其中间不如右边，盖下刃大重，渐渐负痛缩手，因而轻浅，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。

右手亦然。

凡自割喉下，只是一出刀痕。若当下身死时，痕深一寸七分，食系气系并断。如伤一日以下身死，深一寸五分，食系断，气系微破。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，深一寸三分，食系断，须头髻角子散慢。

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，即是自割之状。此亦难必。

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，其皮头皆齐，必用药物封扎。虽是刃物自伤，必不能当下身死，必是将养不较致死。其痕肉皮头卷向里。如死后伤者，即皮不卷向里。以此为验。

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，齿内有风着于痕口，多致身死，少有生者。其咬破处疮口一道，周回骨折，必有脓水淹浸，皮肉损烂，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。

验自刑人，即先问元申人：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？自刑时或早或晚？用何刃物？若有人来识认，即问身死人年若干？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？如是奴婢，即先讨契书看，更问有无亲戚？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？并须子细看验痕迹去处。

更须看验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，死后即无血行。

## 二十四、杀伤

凡被人杀伤死者，其尸口、眼开，头髻宽或乱，两手微握，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，皮肉多卷凸，若透膜，肠脏必出。

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，必须争竞，用手来遮截，手上必有伤损。或有来护者，亦必背上有伤着处。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，死人手上无伤，其疮必重。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、顶门、脑角后、发际，必须斫断头发，如用刃剪者。若头顶骨折，即是尖物刺着，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。

若尖刃斧痕；上阔长，内必狭。大刀痕浅必狭，深必阔。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，无起手收手轻重。枪刺痕浅则狭，深必透。簳，其痕带圆。或只用竹枪，尖竹担斡着要害处，疮口多不齐整，其痕方、圆不等。

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，须看元着衣衫有无破伤处，隐对痕、血点可验。○ 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，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。且一刀所伤。如何却有三两痕？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，是以撩划着三两痕。

凡检刀、枪刃斫剔，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？着甚衣服，上有无皿迹，伤处长、阔、深分寸？透肉不透肉？或肠肚出、膋膜出作致命处？仍检刃伤衣服穿孔。如被竹枪、尖物剔伤致命，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。

凡验杀伤，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，及生前死后痕伤。如生前被刃伤，其痕肉阔、花文交出；若肉痕齐截，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。

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，及所伤痕疮口、皮肉、血多花，鲜色，所损透膜即死。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，肉色即干白，更无血花也。盖人死后血脉不行，是以肉色白也。

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，是与不是生前、死后伤痕。

活人被刃杀伤死者，其被刃处皮肉紧缩，有血荫四畔。若被支解者，筋骨皮肉稠粘，受刃处皮肉骨露。

死人被割截尸首，皮肉如旧，血不灌荫，被割处皮不紧缩，刃尽处无血流，其色白，纵痕下有血，洗检挤捺，肉内无清血出，即非生前被刃。

更有截下头者，活时斩下，筋缩入。死后截下，项长，并不伸缩。

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，如是尖刃物，方说被刺要害。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“刺”字。如被伤着肚上、两肋下或脐下，说长阔分寸后，便说斜深透内脂膜，肚肠出，有血污，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。若是伤着心前肋上，只说斜深透内，有血污，验是要害致命身死。如伤着喉下，说深至项，锁骨损，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，食系、气系并断，有血污，致命身死，可说要害处。

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、脑角后、发际内，如行凶人刃物大，方说骨损。若脑浆出时有血污，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。如斫或刺着沿身，不拘那里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，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

凡验被杀伤人，未到验所，先问元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？是何色目人？使是何刃物？曾与不曾收得刃物？如收得，取索看大小，着纸画样。如不曾收得，则问刃物在甚处？亦令元申人画刃物样，画讫，令元申人于样下书押字。更问元申人，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？有无冤仇？

## 二十五、尸首异处

凡验尸首异处，勒家属先辨认尸首，务要子细。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，次量首级离尸远近，或左或右，或去肩脚若干尺寸。支解手臂、脚腿，各量别计，仍各写相去尸远近。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，提捧首与项相凑，围量分寸。一般系刃物斫落。若项下皮肉卷凸，两肩井耸 ，系生前斫落；皮肉不卷凸，两肩井不耸 ，系死后斫落。

## 二十六、火死

凡生前被火烧死者，其尸口、鼻内有烟灰，两手脚皆拳缩。缘其人未死前，被火逼奔争，口开气脉往来，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。若死后烧者，其人虽手、足拳缩，口内即无烟灰。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，手、脚亦不拳缩。

若因老病失火烧死，其尸肉色焦黑或卷，两手拳曲、臂曲在胸前，两膝亦曲，口、眼开，或咬齿及唇，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。

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，头发焦黄，头面浑身烧得焦黑，皮肉搐皱，并无揞浆蟽皮去处，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。

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，勒仵作拾起白骨，扇去地下灰尘，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、酒泼。若是杀死，即有血入地，鲜红色。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？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，即难验尸下血色。

大凡人屋，或瓦或茅盖，若被火烧，其死尸在茅、瓦之下。或因与人有仇，乘势推入烧死者，其死尸则在茅、瓦之下。兼验头、足，亦有向至。

如尸被火化尽，只是灰，无条段骨殖者，勒行人邻证供状：缘上件尸首，或失火烧毁、或被人烧毁，即无骸骨存在，委是无凭检验。方与备申。

凡验被火烧死人，先问元申人：火从何处起？火起时其人在甚处？因甚在彼？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？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？见得端的方可检验。或检得头发焦拳，头面连身一概焦黑，宜申说：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，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，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，委是火烧身死。如火烧深重，实无可凭，即不要说口、鼻内灰烬。

## 二十七、汤泼死

凡被热汤泼伤者，其尸皮肉皆拆，皮脱白色，着肉者亦白，肉多烂赤。

如在汤火内，多是倒卧，伤在手、足、头面、胸前。如因斗打或头撞、脚踏、手推在汤火内，多是两后 与臀、腿上，或有打损处，其疱不甚起，与其他所烫不同。

## 二十八、服毒

凡服毒死者，尸口、眼多开，面紫黯或青色，唇紫黑，手足指甲俱青黯，口、眼、耳、鼻间有血出。

甚者遍身黑肿，面作青黑色，唇卷发疱，舌缩或裂拆、烂肿、微出，唇亦烂肿或裂拆，指甲尖黑，喉、腹胀作黑色、生疱，身或青班，眼突，口、鼻、眼内出紫黑血，须发浮不堪洗。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，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。

有空腹服毒，惟腹肚青胀而唇、指甲不青者；亦有食饱后服毒，惟唇、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；又有腹脏虚弱、老病之人，略服毒而便死，腹肚、口唇、指甲并不青者，却须参以他证。

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，多日皮肉尚有，亦作黑色。若经久，皮肉腐烂见骨，其骨黪黑色。

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，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。

凡服毒死，或时即发作，或当日早晚，若其药慢，即有一日或二日发。或有翻吐，或吐不绝，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，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。

中虫毒，遍身上下、头面、胸心并深青黑色，肚胀，或口内吐血，或粪门内泻血。

鼠莽草毒，江南有之。亦类中虫，加之唇裂，齿龈青黑色。此毒经一宿一日，方见九窍有血出。

食果实、金石药毒者，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，有类拳手伤痕；或成大片青黑色，爪甲黑，身体肉缝微有血；或腹胀，或泻血。酒毒，腹胀或吐、泻血。

砒霜、野葛毒，得一伏时，遍身发小疱，作青黑色，眼睛耸出，舌上生小刺疱绽出，口唇破裂，两耳胀大，腹肚膨胀，粪门胀绽，十指甲青黑。

金蚕蛊毒，死尸瘦劣，遍身黄白色，眼睛塌，口齿露出，上下唇缩，腹肚塌。将银钗验，作黄浪色，用皂角水洗不去。

○ 一云如是：只身体胀，皮肉似汤火疱起，渐次为脓，舌头、唇、鼻皆破裂，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。

○ 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，口、鼻内多出血，皮肉多裂，舌与粪门皆露出，乃是中药毒、菌蕈毒之状。

如因吐泻瘦弱，皮肤微黑不破裂，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，乃是饮酒相反之状。

若验服毒，用银钗，皂角水揩洗过，探入死人喉内，以纸密封，良久取出，作青黑色，再用皂角水揩洗，其色不去。如无，其色鲜白。

如服毒中毒死人，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，试验无证，即自谷道内试，其色即见。

凡检验毒死尸，间有服毒已久、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，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讫，却用热糟醋自下盦洗，渐渐向上，须令气透，其毒气熏蒸，黑色始现。如便将热糟、醋自上而下，则其毒气逼热气向下，不复可见。或就粪门上试探，则用糟、醋当反是。

又一法，用大米或占米三升炊饭；用净糯米一升淘洗了，用布袱盛就所炊饭上炊 。取鸡子一个，鸭子亦可。打破取白，拌糯米饭令匀，依前袱起，着在前大米占米饭上。以手三指，紧握糯米饭，如鸭子大，毋令冷，急开尸口齿外放着，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遮尸口、耳、鼻、臀、阴门之处，仍用新绵絮三五条，酽醋三五升，用猛火煎数沸，将棉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，仍用糟盘罨尸，却将棉絮盖覆。若是死人生前被毒，其尸即肿胀，口内黑臭恶汁喷来棉絮上，不可近。后除去棉絮，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，此是受毒药之状。

如无，则非也。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，分明开说。此检验诀，曾经大理寺看定。

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。自服胡蔓草，一名断肠草，形如阿魏，叶长尖，条蔓生，服三叶以上即死。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，亦死。如方食未久，将大粪汁灌之可解。其草近人则叶动。将嫩叶心浸水，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，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研细，和麻油开口灌之，乃尽吐出恶物而苏。如少迟，无可救者。

## 二十九、病死

凡因病死者，形体羸瘦，肉色痿黄，口、眼多合，腹肚低陷，两眼通黄，两拳微握，发髻解脱，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，余无他故，即是因病死。

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，形体瘦劣，肉色痿黄，口、眼合，两手微握，口齿焦黄，唇不着齿。

邪魔中风卒死，尸多肥，肉色微黄，口、眼合，头髻紧，口内有涎沫，遍身无他故。

卒死，肌肉不陷，口、鼻内有涎沫，面色紫赤。盖其人未死时涎壅于上，气不宣通，故面色及口、鼻如此。

卒中死，眼开、睛白，口齿开，牙关紧，间有口眼涡斜并口两角、鼻内涎沫流出，手脚拳曲。

中暗风，尸必肥，肉色滉白色，口、眼皆闭，涎唾流溢；卒死于邪崇，其尸不在于肥瘦，两手皆握，手、足爪甲多青；或暗风如发惊搐死者，口、眼多?斜，手、足必拳缩，臂、腿、手、足细小，涎沫亦流。已上三项大略相似，更须检时子细分别。

伤寒死，遍身紫赤色，口、眼开，有紫汗流，唇亦微绽，手不握拳。

时气死者，眼开、口开，遍身黄色，量有薄皮起，手、足俱伸。

中暑死，多在五六七月，眼合，舌与粪门俱不出，面黄白色。

冻死者，面色痿黄，口内有涎沫，牙齿硬，身直，两手紧抱胸前，兼衣 □ 服单薄。检时用酒、醋洗，得少热气则两腮红，面如芙蓉色，口有涎沫出，其涎不粘，此则冻死证。

饥饿死者，浑身黑瘦硬直，眼闭、口开，牙关紧禁，手、脚俱伸。

或疾病死，值春夏秋初，申得迟，经隔两三日，肚上，脐下，两胁肋、骨缝有微青色，此是病人死后经日变动，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，致有此色。不是生前有他故，切宜子细。

凡验病死之人，才至检所，先问元申人：其身死人来自何处？几时到来？几时得病？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？有无人识认？如收得口词，即须问元患是何疾病？年多少？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？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？如无口词，则问如何取口词不得？若是奴婢，则须先讨契书看，问有无亲戚？患是何病？曾请是何医人？吃甚药？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？

如无，则问不责口词因依？然后对众证定。如别无它故，只取众定验状，称说遍身黄色，骨瘦，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，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。如委的众证因病身死分明，元初虽不曾取责口词，但不是非理致死，不须牒请复验。

## 三十、针灸死

须勾医人，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。虽无意致杀，亦须说显是针灸杀，亦可科医“不应为”罪。

## 三十一、扎口词

凡抄扎口词，恐非正身，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，一时不可辨认。合于所判状内云：“日后或死亡，申官从条检验。”庶使豪强之家，预知所警。

## 三十二、验罪囚

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，须当径申提刑司，即时入发铺。

## 三十三、受杖死

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，看阴囊及妇人阴门，并两胁肋、腰、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。

小杖痕，左边横长三寸，阔二寸五分。右边横长三寸五分，阔三寸。各深三分。

大杖痕，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，各深三分，各有脓水。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、皮肉溃烂去处。

背上杖疮，横长五寸，阔三寸，深五分。如日浅时，宜说兼疮周回，有毒气攻注、青赤 皮紧硬去处。如日数多时，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、皮肉溃烂去处，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

又有讯腿杖，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，尤须细验。

## 三十四、跌死

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，看枝柯挂掰所在并屋高低、失脚处踪迹，或土痕高下及要害处，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。若内损致命痕者，口、眼、耳、鼻内定有血出。若伤重分明，更当子细验之，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。

## 三十五、塌压死

凡被塌压死者，两腿 出、舌亦出，两手微握，遍身死血淤紫黯色。或鼻有血，或清水出，伤处有血荫、赤肿，皮破处四畔赤肿。或骨并筋皮断折。须压着要害致命，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。死后压即无此状。

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，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损，须说长阔分寸，作坚硬物压痕。仍看骨损与不损。若树木压死，要见得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。

## 三十六、外物压塞口鼻死

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、鼻死，则腹干胀。

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，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，眼开睛突，口、鼻内流出清血水，满面血荫赤黑色，粪门突出及便溺污坏衣服。

## 三十七、硬物瘾痁死

凡被外物瘾痁死者，肋后有瘾痁着紫赤肿，方圆三寸四寸以来，皮不破，用手揣捏得筋骨伤损，此最为虚怯要害致命去处。

## 三十八、牛马踏死

凡被马踏死者，尸色微黄，两手散，头发不慢，口、鼻中多有血出，痕黑色。被踏要害处便死，骨折、肠脏出。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，即有皮破、瘾赤黑痕，不致死。○ 驴足痕小。

牛角触着，若皮不破，伤亦赤肿。触着处多在心头、胸前，或在小腹、胁肋亦不可拘。

## 三十九、车轮拶死

凡被车轮拶死者，其尸肉色微黄，口、眼开，两手微握，头髻紧。

凡车轮头拶着处，多在心头、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。不是要害不致死。

## 四十、雷震死

凡被雷震死者，其尸肉色焦黄，浑身软黑，两手拳散、口开、眼(兑皮)，耳后、发际焦黄，头髻披散，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，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。或不火烧。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，脑缝多开，鬓发如焰火烧着。从上至下，时有手掌大片浮皮，紫赤，肉不损，胸、项、背、膊上或有似篆文痕。

## 四十一、虎咬死

凡被虎咬死者，尸肉色黄，口、眼多开，两手拳握，发髻散乱，粪出，伤处多不齐整，有舌舐齿咬痕迹。

虎咬人多咬头项上，身上有爪痕掰损痕，伤处成窟或见骨，心头、胸前、臂、腿上有伤处，地上有虎迹。勒画匠画出虎迹，并勒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责为证。一云：虎咬人月初咬头项，月中咬腹背，月尽咬两脚。猫儿咬鼠亦然。

## 四十二、蛇虫伤死

凡被蛇虫伤致死者，其被伤处微有啮损黑痕，四畔青肿，有青黄水流，毒气灌注四肢，身体光肿、面黑。如检此状，即须定作毒气灌着甚处致死。

## 四十三、酒食醉饱死

凡验酒食醉饱致死者，先集会首等，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。在身如无痕损，以手拍死人肚皮，膨胀而响者，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饱过度，腹胀心肺致死。仍取本家亲的骨肉供状，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，及取会首等状，今来吃酒多少数目，以验致死因依。

## 四十四、醉饱后筑踏内损死

凡人吃酒食至饱，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。其状甚难明。其尸外别无他故，唯口、鼻、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，遇此形状，须子细体究曾与人交争，因而筑踏？见人照证分明，方可定死状。

## 四十五、男子作过死

凡男子作过太多，精气耗尽、脱死于妇人身上者，真伪不可不察。真则阳不衰，伪者则痿。

## 四十六、遗路死

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，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，须是子细。如有痕迹，合申官多方体访。

## 四十七、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

凡死人项后、背上、两肋后、腰、腿内、两臂上、两腿后、两曲 、两脚肚子上，下有微赤色。

○ 验是本人身死后，一向仰卧停泊，血脉坠下，致有此微赤色，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。

## 四十八、死后虫鼠犬伤

凡人死后被虫鼠伤，即皮破无血，破处周回有虫鼠啮痕踪迹，有皮肉不齐去处。若狗咬则痕迹粗大。

## 四十九、发冢

验是甚向坟、围长阔多少？被贼人开锄，坟上狼藉，锹锄开深尺寸？见板或开棺见尸？勒所报人具出死人元装着衣服物色，有甚不见被贼人偷去？

## 五十、验邻县尸

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，经久损坏，无皮肉，本县已作病死检了，却牒邻县复，盖为他前检不明，于心未安，相攀复检。有如此类，莫若据直申：其尸见有白骨一副，手、足、头全，并无皮肉、肠胃，验是死经多日，即不见得因何致死，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，申所属施行。不可被公人给作“无凭检验”。

凡被牒往他县复检者，先具承牒时辰，起离前去事状，申所属官司。值夜止宿。及到地头，次弟取责于连人罪状，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？如经停日久，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，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，称尸首头、项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咽喉上下至心胸、肚脐、小腹、手脚等并遍身上下，尸胀臭烂，蛆虫往来咂食，不任检验。如稍可验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，子细依理检验。

## 五十一、辟秽方

【三神汤】能辟死气

苍术二两。米泔浸两宿，焙干白术半两甘草半两。炙右为细末，每服二钱，入盐少许，点服。

【辟秽丹】能辟秽气

麝香少许细辛半两甘松一两川芎二两

右为细末，蜜圆如弹子大，久窨为妙，每用一圆烧之。

【苏合香圆】每一圆含化，尤能辟恶。

## 五十二、救死方

若缢，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；从夜至早稍难。若心下温，一日以上犹可救，不得截绳，但款款抱解放卧，令一人踏其两肩，以手拔其发常令紧；一人微微捻整喉咙，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；一人磨搦臂、足屈伸之，若已僵，但渐渐强屈之；又按其腹。如此一饭久即气从口出，复呼吸、眼开。勿苦劳动。又以少官桂汤及粥饮与之，令润咽喉。更令二人以笔管吹其耳内。若依此救，无有不活者。

又法：紧用手罨其口，勿令通气，两时许气急即活。

又用皂角、细辛等分为末，如大豆许吹两鼻孔。

水溺一宿者尚可救，捣皂角以棉裹纳下部内，须臾出水即活。

又屈死人两足着人肩上，以死人背贴生人背担走，吐出水即活。

又先打壁泥一堵置地上，却以死者仰卧其上，更以壁土覆之，止露口、眼，自然水气翕入泥间，其人遂苏。洪丞相在番阳，有溺水者身僵气绝，用此法救即苏。

又炒热沙覆死人面，上下着沙，只留出口、耳、鼻，沙冷湿又换，数易即苏。又醋半盏灌鼻中，

又绵裹石灰纳下部中，水出即活。又倒悬，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。又倒悬，解去衣，去脐中垢，令两人以笔管吹其耳。

又急解死人衣服，于脐上灸百壮。

暍死于行路上，旋以刀器掘开一穴，入水捣之，却取烂浆以灌死者即活。中暍不省人事者，与冷水吃即死，但且急取灶间微热灰壅之，复以以稍热汤蘸手巾熨腹胁间，良久苏醒，不宜便与冷物吃。

冻死，四肢直、口噤、有微气者，用大锅炒灰，令暖袋盛，熨心上，冷即换之，候目开，以温酒及清粥稍稍与之。若不先温其心便以火炙，即冷气与火争，必死。

又用毡或藁荐卷之，以索系，令二人相对踏令兖转、往来如衦古旱切，摩展衣也。毡法，候四肢温即止。

魇死，不得用灯火照，不得近前急唤，多杀人。但痛咬其足根及足拇指畔及唾其面必活。

魇不省者，移动些小卧处，徐徐吃之即省。夜间魇者，元有灯即存，元无灯切不可用灯照。又用笔管吹两耳，及取病人头发二七茎捻作绳，刺入鼻中。又盐汤灌之。

又研韭汁半盏灌鼻中，冬用根亦得。

又灸两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壮，聚毛，乃脚指向上生茅处。○ 又皂角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内，得嚏则气通，三四日者尚可救。

中恶客忤卒死。凡卒死，或先病，及睡卧间忽然而绝，皆是中恶也。用韭黄心于男左女右鼻内，刺入六七寸，令目间血出即活。○ 视上唇内沿，有如粟米粒，以针挑破。

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，如大豆许吹入两鼻。又用羊屎烧烟薰鼻中。又绵浸好酒半盏，手按令汁入鼻中，及提其两手，勿令惊，须臾即活。

又灸脐中百壮，鼻中吹皂角末，或研韭汁灌耳中。

又用生菖蒲，研取汁一盏灌之。

杀伤，凡杀伤不透膜者，乳香、没药各一，皂角子大，研烂，以小便半盏、好酒半盏同煎，通口服。然后用花蕊石散或乌贼鱼骨，或龙骨为末，傅疮口上，立止。

推官宋瑑定验两处杀伤，气偶未绝，亟令保甲各取葱白热锅炒熟，遍傅伤处，继而呻吟，再易葱而伤者无痛矣。曾以语乐平知县鲍旂，及再会，鲍曰：“葱白甚妙。乐平人好斗多伤，每有杀伤公事，未暇诘问，先将葱白傅伤损处，活人甚多，大辟为之减少。”出张声道《经验方》。

胎动不安，凡妇人因争斗胎不安，腹内气刺、痛胀、上喘者：

川芎一两半当归半两

右为细末，每服二钱。酒一大盏煎六分，炒生姜少许在内尤佳。又用苎麻根一大把净洗，入生姜三五片、水一大盏煎至八分，调粥饭与服。

惊怖死者，以温酒一两杯，灌之即活。

五绝及堕、打、卒死等，但须心头温暖，虽经日亦可救。先将“死人”盘屈在地上，如僧打坐状，令一人将“死人”头发控放低，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纸简、笔管吹在鼻内。如活，却以生姜自然汁灌之，可解半夏毒。五绝者，产、“魅”、缢、压、溺。治法：单方，半夏一味。　　卒暴、堕氵颠 、筑倒及鬼魇死，若肉未冷，急以酒调苏合香圆灌入口，若下喉去可活。

## 五十三、验状说

凡验状，须开具死人尸首元在甚处？如何顿放？彼处四至？有何衣服在彼？逐一各检劄名件。其尸首有无雕青、灸瘢？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、拳跛、秃头、青紫、黑色、红志、肉瘤、蹄踵诸般疾状，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，以备证验诈伪，根寻本原推勘。

及有不得姓名人尸首，后有骨肉陈理者，便要验状证辨观之。今之验状若是简略，具述不全，致妨久远照用。况验尸首，本缘非理、狱囚、军人、无主死人，则委官定验，兼官司信凭检验状推勘，何可疏略？又况验尸失当，致罪非轻，当是任者切宜究之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