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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壬归

## 《壬归》卷之一 提纲例约

壬之有纲，犹裘之有领；振裘者必挈其领，言壬者当提其纲。维纲云何？曰四课也，用神也，三传也，天官也，八煞也，如斯而已。虽然，知四课而不知加临之变，不知四课者也；知用神而不知五气之殊，不知用神者也；知三传而不知制救之情，不知三传者也；知天官为万类之主，而不知三才之用，不知天官者也；知八煞为经纬之需，而不知制化之妙，不知八煞者也。操而存之，是为提纲；神而明之，是在人矣。

观四课之加临第一

凡日上神生日，谓之益气。益气者，有益于我之气也；得之者，遇灾不凶，凡事皆吉，故曰：上神生我，为益气来扶来助。

凡日生上神，谓之脱气者，脱耗于我之气也；得之者，事多脱赚，得不偿失，故曰：我生上神，为脱气劳心劳力。

凡日上神克日，谓之损气；损气者，有损于我之气也；昼为人损夜为鬼损；旺相犹可，囚死难当。旺相为官，而君子得之；则为官星临身，进取求官，反以应吉。

凡日克上神，谓之制气；制气者，受制于我之气也。气为我制，则使令惟命，而惟命是从者，其先于财？故曰：我克者为财，然而得吉神旺相，方可言财；若将凶神死、内外刑战，则为财神受伤，反主伤财。

凡日上神生辰，辰上神生日，谓之人宅相生，彼此受益。

凡日上神克辰，辰上神克日，谓之交克，人宅相伤，宾主不睦。

凡日辰皆自生其上神，谓之上脱，则彼此被上人脱赚；而上神又生天官者，则为脱上逢脱，其脱更甚，故曰：脱上逢脱多虚诈。

凡日生辰上之神，辰生日上之神，谓之交脱，主东得西失，辗转脱财。

凡日辰上神各与日辰作合，谓之互合，或交互作合，谓之交合。惟宜和合圆成，不利解脱分散。但合中有刑有害，不可不熟审。

凡日上神墓日，谓之本身逢墓，故曰：华盖覆日，如雾暗室，旺墓犹可，休囚更甚。

凡辰上神墓辰，谓之家宅逢墓，其家必住墓库阴僻之地，休囚为墓，旺相为库。

凡日加日墓之上，谓之将身投墓，有甘心就罪之象，不利有攸往，不往何灾也？

凡日加辰墓之上，谓之移家就静，有散屋与人之象，舍己以从人，甘就其侮也。

凡日辰上神各与日辰刑者，或交互刑害，则有彼此猜忌之象。

凡日辰上各见日鬼辰鬼之墓者，则主凡事不明，最为凶兆。如木日，以丑为鬼墓之类，金神克木为鬼，丑盖金之墓神也。

凡辰加日上被日克，所欲不求而自得，财来就人，气旺更吉。

日加辰上被辰克，屈身取侮，当自责；自取乱首，咎不在人也。

日加辰上辰生日，俯就他人求所得。

辰加日上日生辰，万事徒劳总不成。

辰加日上辰克日，卑下犯上非美德。

日加辰上日克辰，用力于人事始成。

辰加日上辰生日，任意求谋百无失。

日加辰上日生辰，虚费心机百不成。

凡日上神旺日，最宜守旧，如木日以卯为旺神之类。

日上神为日禄，主有荣名，切不可舍此禄神而别求动用。

日上神为驿马，君子升迁，小人身动。如子日马在寅之类。

日上神为日德，最利进取。如甲日德在寅，支德六吉，子日德在巳。

日上神为日败，事主败坏，凡事皆凶。如木日败在子，支败六凶。

日上神为日绝，凡事结绝。如木日绝在申。

辰上见日之禄神，尊屈于卑，贵以下贱，权摄不正。

辰上见日之官星，贵人进阶，常人招讼。

日辰上神互换相冲，宾主不投，人情不美，与反吟同。

四课不合，事不满意，求谋不成。

日上神为日鬼，最为不吉。

日上魁罡，事不由己；辰上魁罡，家宅不宁。

辰上空亡，或见天空，多主戏谑。

日辰上见刑害，人情不美，凡事不宜。

凡日课为主，为尊，为人，为动，为远，为高；辰课为彼，为卑，为地，为静，为近，为小。上生下则利，我生彼则不利。

凡日上神为太阳，身近恩光，最为吉利。

凡辰上见月宿，为凶神入宅。月宿，太阴也。正月起危，二月起奎，三胃，四毕，五井，六柳，七张，八翌，九角，十房，十一箕，十二斗，日行一宿，遇斗重留，见觜不用。

凡干上有鬼，而辰克去之；辰上有鬼，而干克去之，皆为吉占。又看为何神以定休咎。

察用神之生克第二

发用之神，主事之吉凶成败，以旺化决之

凡用在日上两课，为外事，主远，主去；用在辰上两课，为内事，主近，主来。

用起上克下，卑幼有灾，事从外来，占利男子，兵利先起。

用起下贼上，尊长有危，事从内起，占利女人，兵利后应。

凡用得太岁，事在年中；用得月建，事在本月；用得旬首，事在本旬；用得节气中立之首，事在半月之内；用得本日之干，事在本日之内；用得气首，事在五日之内。

用临死，其事必止如木用而临在午上也；发用临败，其事必败；发用临绝，事结、人信至、病死；发用临墓，事必隐晦。

凡用神冲日、破日、刑日、害日，则自不安稳；用神冲辰、破辰、刑辰、害辰，则家不宁静。

若用克四课内之六亲，即以言吉凶。如甲日，以土为财，四课内有土而用神寅卯克去之，则无财矣。课内本无其财，则不得言克财，六亲仿此。

凡用神下临克地，而上神又来墓用，谓之仰丘俯仇。上神即中传，即用神之阴也。

凡用神克太岁，主岁中灾；克月建，主月内灾；克旬首，旬内灾；克日干，忧己身，主身动及公讼；克日支，忧妻妾卑下，及家内不安。克占时，主心动忧惊；克行年，谋事不成；克本命，命运颠倒。

然须视其克日克年克命之神，与日果为何类。若系日鬼，则为身灾；为日刑，则防刑责之灾；带驿马天马，则防车舟倾倒扑跌之灾。带血支血忌，则防血光之灾；带官符病符，则防词讼疾病之灾；带天鬼月厌，则魑魅怪异火烛之灾。惟为财所克，则反利求财；日禄所克，则反利干禄；惟刑克两字，为壬式关键。惟日干、行年、本命，为己身化咎，而岁月旬，不过论其灾发之岁月。

凡用神得四时旺气者，主有喜庆；用若临于旺气之上，为其所克者，则主官非，旺气所胜忧县官也；如春占用木则为旺气，如用土临木，则为旺气所胜矣；忧县官者，县为守土之官，古之诸侯也。气旺当建，而有侯象，而谓之建侯也。用为建侯所胜，故有忧也。

凡用神得四时相气，为益财。如春占火用是也。用若临于相气之上，受其伤克者，则主失财。盖相气为四时子孙，生财之神也，故主益财。子孙之气反来伤用，主失财。相气所胜忧钱财也。

凡用神得四时死气者，为绝灭。如春占土用是也。用若临于死气之上，受其伤克者，则有丧亡之忧。盖死气即是四时财神，财为养命之源，而反伤用；用，事之机也，其机如彼，则无以养命矣。故曰死丧，死气所胜忧死丧也。

凡用神得四时囚气，囚气者，为败坏。如春占金用是也。用若临于囚气之上，受其伤克者，则有刑狱之忧。盖因囚气即是官鬼，官与鬼，惟狱讼首畏之。临于其地而受其所胜，能无凶乎？囚气所胜忧刑狱也。

凡用神得四时休气者，为败坏；如春占水用日也。用若临于休气之上，受其伤克，则有疾病之忧。盖休气即是四时生神，生乃生身之本，而反伤用，则生无所恃，而败坏随之矣，故忧疾病。休气所胜忧疾病也。

故曰：旺发言官事，妻财相气论，死言丧祸至，囚动见官刑，休来忧疾病，诸家卦备陈。若只以用神而言，而不论其所临之地，则失之矣。乃有以日干求五气，而不从四时者，谬之甚也。

凡用神得相气，为气至，其事将来；宜占进取。用神得休气，为气谢，其事已往，宜占既散。

凡日鬼为用，事败忧生。若用神自临克地，则不能为灾。

凡日墓为用，凡事不发。若墓为用神下临长生之地，则旧事再发。如甲乙日小吉为用，下临亥水之类是也。

凡日刑发用，百事不利；日冲日破发用，虽得必失；日害发用，凡事疑阻，得不偿失。

凡空亡发用，为本身空，忧喜俱不成，托人多诈，闻事不实，求脱忧，未能脱，小事出旬可望，大事终人难成。

凡日干之同类发用，事多兄弟，用若下临克地，则事不由己。

凡天官下生用神，为得道，得道多助，无所不宜。用神上生天官，为失道，失道者寡助，所作者违碍。

凡用神下临克地，而天官又下克之，则为夹克，凡事逼迫，不由己身，吉不成吉，凶则大凶，如功曹临申发用，上乘白虎之类是也。

凡用神下临生地而天官又下生之，则为比和，吉事顺美，凶事有救。如功曹临亥发用，上乘天后之类是也。

凡地盘克用神，用神克天官，为内战，祸患难解，事从内起。天官克用神，用神克地盘，为外战，凶祸易解，事从外来。

凡用被下克上，乘凶将，则凶动。若末能制克用之神，可以反凶为吉。

凡用神空亡，而所谋不成，所忧易脱，其事不实，其人不来。

凡以用神与所临之辰相因而言数目，如神后加未为用，子数九未数八，八九相因而为七十二数之类是也；若发用作空，则当别取类之上下而因之。

凡德神发用，事成凶散。

凡日辰之上见凶神恶煞，如日鬼日刑之类，而用能克去之，则吉。

明三传始终第三

凡初传吉，末传凶，事主先易后难。初传凶，末传吉，事主先难后易。

凡占进取，而三传渐见有气者，则为吉。如春占，初得亥子，末得寅卯之类是也。若渐见无气，则宜守旧。

凡占脱散，而三传渐见无气者，则为吉。如春占初得寅卯，末得亥子之类是也。若渐见有气，则有事难解。

凡初传在日前一位，末传在日后一位者，谓之前引后从，主有升官迁秩之喜；引从地支者，则有迁居修宅之庆。

凡三传不离四课者，谓之课内藏，占吉占凶，皆有成就之象，故凡病讼忧产，皆忌见也。

凡三传与日辰互换作合，事主反覆不定，牵连不了。

凡三传俱为日干之生者，谓之益气，凡占俱吉。如甲日占，三传申子辰之类是也。

凡三传俱为日干所克，谓之全财，财多反为不美，如甲日占，三传辰戌丑未之类是也。

凡三传俱克日干，谓之全鬼，鬼多亦为不吉，惟四课上原有制鬼之神，始可转凶为吉。如甲日，三传酉巳戌丑之类是也。

凡三传俱受日干之生者，谓之全脱，请托多虚谎，谋事多不成，忧病未得脱，干求多费力。

如甲日占，三传寅午戌之类是也。

凡三传与日辰互作三合，而内一神空亡者，谓之空合，吉凶俱主不成。

凡三传俱阳，事必显著；三传俱阴，事必隐秘。子寅辰午申戌为阳，丑卯巳未酉亥为阴。

凡三传初生中，中生末，末生干；或末生中，中生初，初生日干者，事必转相提携，委曲成就，逢空亡则仍有名无实。

凡三传未克中，中克初，初克日；或初克中，中克末，末克日干者，则则必辗转牵扰，递相欺凌，事败、求无、讼刑、病死，虽不克日，亦有其象。

凡三传自干上发用，传归支上者，必是我托人干事；自支上发用，传归干上者，必是人托我干事。

凡初为长生，末为墓者，事主先易后难，初吉后凶；初为墓神，末为长生者，事主先难后易，初凶终吉，惟三合局有之。

凡三传合住，冲日方动；三传相尾相冲，合日方住。

凡三传传进，作事宜进，吉凶亦渐进盛；三传传退，作事宜退，吉凶亦渐退散。

凡三传初末同辰，凡事宜。

凡三传间位，事多阻隔。

凡三传冲开课中之墓，为吉兆。然一冲不能破二墓，不可不知。

凡三传不在四课之上者，事必难成。

凡三传魁罡，凡事不安，然而魁罡所指，鬼神不能为祸。

凡三传同日为身强，同辰为客盛。

凡三传得见日干者，谓之三传朝日，其吉其凶，不能逃避之象。

凡三传见于日辰之中，谓之夹定三传。如乙丑日干上巳，三传寅卯辰之类是也。凡占者皆有吉不容避，凶不可逃之象，病讼产忧产皆忌见之。

不拘日上辰上，但见一空便为空矣。则有将得复失之象；凶不至死亡，吉亦不成大喜。

凡日辰夹住三传，前后尚虚一位者，谓之虚一，则有小节不完之象。然须看虚上所得何神，与日干果为何等亲属，兼以天官言之。假如所虚为日财，则必使钱不到；所虚为父母，必是文书欠缺之类。如丁卯日干上申，三传辰巳午，虚一未字，未为丁之子孙，上乘勾陈，勾陈主田土，必是子孙田土不及之类是也。若占人年命填而实之，则又不为虚一之类矣。

若日辰之中止有两传，而有一传透出在外，则为透关之格，须观所透者于日干何等亲属以断之。若透出为凶神，凶神去矣；透为吉神，吉亦去矣。如甲子日干上丑，三传子亥戌，子亥二传居日辰之中，戌则透出在外，戌为日财，上乘玄武，主有失财之事之类是也。凡得透关之格，而中传见日，尤为紧要。

凡初见日干之墓，中见用神之墓，而末能冲之，谓之破墓，可以吉言。

凡初有凶恶，末克去之，则吉；初有凶恶，又克其末者，必凶。

凡中见日墓，事当中止；中见日破、日冲，事必中坏；中见日害，谓之折腰，事当中阻；中见日空，谓之断桥，事主中断。

凡末见中传之鬼，谓之传中藏鬼，末为事之结果，最为紧要者也。

凡三传俱空，则百无一实，盖两传空亡，又遇天空也。

凡三传之中二传遇空，只以不空者言事。如初中空，以末传言事之类也。

凡用神，可解日辰上之凶；末传又解发用之凶；行年可解末传之凶。

凡末空，谓之传入空亡，吉凶到后，皆无实际。

凡三传互刑，则前有凶神，而无人制之，皆凶兆也。

凡自死气传生气，吉；自生气传死气，凶。

凡三传所属五行，皆当与日干较取六亲，如甲日见太乙为子孙，见大吉为妻财，见登明为父母，见从魁为官星，见太冲为兄弟之类。

凡占须以类神为主，如占失脱，则以元武为类，式中不见元武，亦当视之，以言方向色目，故曰：所筮不入仍凭类。

凡类又不宜执着，如占家宅，而白虎临寅作鬼，当以栋梁损折断之。若系占财，则又不当作如是观矣。故曰：非占现类莫言之。

定贵神吉凶第四

凡占必以天官为万类之主。如占盗贼，视元武，求财视青龙，文书视朱雀，干贵视天乙，怪异视？蛇，争斗视勾陈，疾病视白虎，婚姻视六合，饮食视太常，奴婢视天空，阴私视太阴，妇女视天后之类。然此特其大略也，触类而长之，则有不可胜言者在焉。凡类虽以发见为主，见则所求易得也，若课传无类，亦当视其方位，以言吉凶。主其情状，则当视其阴神，阳现其象，情归于阴也。

凡天官所乘之神虽吉，若临刑克之地，则亦不吉。天官所乘之神既凶，若临受刑克之地，更凶。

故凡天乙临刑，为患非轻。如巳为天乙，加临寅上，寅刑巳也。天乙临害，小事成大，如子为天乙，加临未，子未相害，未又克子也。天乙坐狱，干贵必辱，贵履辰戌也。贵人临空，虚喜无功，天乙乘神加临空地也。惟天乙临日，谓之临身，最吉。

凡天官既凶，而又加临死墓绝地者，更凶，最不利。如白虎凶将，临寅为绝，临子为死，临丑为墓，值此则为祸更深，余凶仿此。

判八杀吉凶第五

干有德合鬼墓，支藏破害刑冲，看其旺相空亡，定其往来生克。合乃完成，德为庆会，鬼主伤残，墓多暧昧，破知损坏，害见侵凌，刑分强弱，冲不安宁，旺相察气于四时，空亡主事于一旬，往来定远近之期，生克分父子之亲。

德神临日，凡凶化吉。发用制之，反为不吉。若遭夹克，谓之灭德。

凡德神临于日鬼之上，又与日鬼作合，谓之德化为鬼，反吉为凶。

凡德神为空、受制、遭刑、被害，皆不能为福。如甲日用寅为日德，而寅上见巳，则为德神被害，见死墓绝者，例亦如此。

凡八杀制化，若临陷地，则不能为祸福。

## 《壬归》卷之二 壬占易简例约

理气象类说第一

壬数学也。易以理著，盖先天地而有，后天地而彰；数则理之所彰，而万象寓焉。万象者，天地之化体也。天地虽大，咸有一理，况化体乎？起于一，终于十者，干之数，天象也。起于一，终于十二者，支之数，地之象也。扩而充之，象则弥纶于天地间，而无一物之遗。谓非象生于数不可。天尊地卑，天动地静，而尊者为君，为父，卑者为臣，为子；动者为客，静者为主。动而客者，为身为人；静而主者，为宅为物。种种非一，皆类也，谓非类生于象不可。

是故舍数而言象，象无其本；舍象而言数，数有终穷；舍理而言数，灵敏不几隘乎？壬以数名，而可仅以数言乎？象与类，无物不赅，而理则简且易。此壬之所以大也。然而定理之中，又有气焉；气者，盖权衡于理之圆机也。所以然者，事因有当然之理，无必然之气；气苟弗应，理亦宜然，象类空悬已耳。谓非理权于气不可。盖气在两间，而身与万物咸位乎中，故无适而非三才之用，无往而无覆载之机也。盖凡气之见乎天上者，随四时而递迁，曰五气，旺相死休囚是也；见乎地者，随吾身与应责之类，而如定十二气，长生沐浴到胎养是也。二者之气，取用虽殊，于理则一；而吾身之与万类，得气则吉，不得气则凶，两言决耳。于戏，类本象分，象因类著，理以气应，占以理求，壬占之法，尽之矣。宁不易简乎？是故谬列占例，以昭易简之端，引伸触类，神而明之，存乎人矣。

占例第二

占例一：求财

例亦伙矣，而首以财言者，何也？盖财在庶人，则为养身亲上之源；在国家则诚富强生聚之本，谁曰细务？岂遂移之？求而有占，务适宜当理，而无后灾也，岂喻利云乎哉？

求财之占，先以青龙为主，而俯仰视之，得气无伤，则吉，否则凶。盖龙为玉帛钱财之类将。求类于将者，法视乘神与将较，若不内外战，则神与将和，将有喜而无忧，皆为得气。得气者，将得气也，得气则吉。吉云者何？类能为吉于人也，吉则可求。凡内外战，皆为不和，将则有忧而无喜，皆为无气，无气则凶，凶则不可妄求。然而内战其将者，忧重；外战其神者，忧轻。轻犹可图，重则难望，忧虽在将，人亦不能无忧也。

类神之气，则又在地，类神者，类将所助之神也，故凡类神所临之地，有十二气，而神与其地较旺衰。盖凡下临有气之地，则财强。长生、冠带、临官、帝旺是也，谓之四吉。下临无气之地，则财弱，沐浴、衰、病 、死、墓、绝、胎、养是也，谓之八凶。

凡神将既和，而又下临吉地，方成财象。财象既成，此财可求。神将不和，而又下临凶地，财则无象。财象既无，求之何益？

神凡内战其将者，即下临生旺，亦非吉象。盖生旺气神自当之，将无与也。夫以得气之神，内战其将，则类将之气益弱，其忧更重，何吉之有？

神凡下临空地，而所空即为四吉，亦非吉象。盖既落空，有财尚当防损，况本无财，而欲往求乎？惟神生其将，而神自作空者，尚有出旬之可望。盖出旬则空者填实，故犹可望也。地之十二气，吉凶于类神者，虽各有象可按，然只吉凶两象而已耳。分而玩之，各有其情，未可漫忽。

盖凡长生则有生生不匮之义，求财皆吉，而将本求息之财，更相宜也。沐浴则有涣荡消除之义，气当其败，无攸利也。冠带则有庄严整饬之义，冠冕峥嵘之财可图也。临官则有显荣利达之义，官贵公府之财，咸所宜也。帝旺则有当时乘势之义，财关邦国，靡不从心也。惟是日中则昃，月盈则亏，知者虑焉。若复悠泄从事，则恐坐失机宜，时不可失，悔何及矣？衰有日消月耗之义，凡财早图，或有成机也。病则奄奄困顿，弱何如也？死则有去无来，哪有生理？望宜止也。墓则财神归库，遇有刑冲，库藏秘器之财，犹可图也。惟绝则有复生之理，自绝而复生，尚需时日，自非一蹴之可就；而凡割绝之财，或相宜也。至夫胎养之气，则诚微而又微，虽有几望，诚不可过赊也。十二气之所攸关类神，如彼其琐，而可漫言乎哉？

是则所谓俯察，以占地理之何若也。类地之气，虽有其征，而天心在上，正未可知。类苟得气，则天不从人，其如天何？故云须仰视而细察之。盖类神之上，各有天神，神各有所乘之将，将主其事，而神司吉凶。或吉或凶，天之心也；天不可测，而推类上神将是以测之。故须仰视。盖在天神将，临其类神，紧关休戚，而于吾身之吉凶可否，复有攸关，所以然者，财之有无多寡，虽在类气之得失，而求之可否，身实主之，从违缓急，在我不在龙也。法曰：阳见其象，而情归于阴。凡类上之神，谓之阴神而曰类阴，阴者事之主，天之心也。盖凡阴乘吉将，气旺扶龙，则知天心佑类，而有默扶阴益之雅。阴乘凶将，气囚制类，则知天意劫财，而有耗分攘夺之虞。阴生日干，及能生合日上神者，取之无咎。阴克日干，及并刑害日上神者，妄取必有他殃。

欲知殃于何事，即视类阴所乘之天官。如虎主疾病死丧，蛇主惊忧怪异，元主逃亡盗失，勾主争讼，朱主口舌，天空欺诈之类，所谓将主其事，神司吉凶也。

类阴之气迟远攸关，旺相休囚，四时递转，惟气在天，而天实司之，故在天神将，得以代天而司化，应则化之，所见端也。故凡阴乘四时旺气者，吉凶之应必速；相主方来而尚未来，休为已过，囚死必迟。至空亡之气，迟速两端，俱无足道，是皆仰观以测天心之苦；财与吾身，又须较量。

盖财旺，必须身强，身弱财强，财虽满前，无力可取。须待生旺吾身之时，方才可必。财弱身强，我志虽雄，财犹恍惚，亦须待生旺财神之候，始可言求。对待之象，不可不知。

盖寄干为求者之心，上实有天，而天心未可料也，是故亦仰观以察之。

盖凡寄干之上，乘吉气旺则身强，谓之无伤，伤则身弱，日阴所主者，我之情思心腹也，与日神交相生旺，或能生合日干，则心腹可凭，怀思无疚，反身而诚，无施不可，否则切己之忧，殊可虑也。

欲知强弱于吾身者，即视日上神所乘之天官。

欲知所忧于吾身者为何事，即视日阴所乘之天官。

至夫神煞，亦须搜讨，煞历俱在，不可诬也。神煞者，天神所乘之煞也。

吉凶可否之实，惟煞主之，故曰：将无神不灵，神非煞不显。煞云者，确实无疑之辞也。顾名思义，象自昭然。

日干所临，乃吾身游行之地，凡占有动，便须视之，求财，动占也，故又当俯察以观动之宜否。

盖凡所临之地，不刑不克，非败非空，而且或相生旺，则为得气。游身得气，无往非宜，否则未宜轻举，妄动招尤，徒自苦耳。

日支之象，与财所乘之天官，乃其职事。寻类而求，洞如观火，如太常之类为尊长，为眷属，为武弁，类推可知也。以其所乘而求五气，则伊人之贫富贵贱，老少晦明，无不可知，而其状貌衣饰，亦无不可知也。例详中黄。

辰阴所主，亦即伊人之怀司心腹，而喜忌系焉。盖凡阴神生旺阳神者，伊人之喜，不难于从事；刑害破冲者，伊人之忌，弗克惴裁。欲知喜忌之为何人，即视其阴所乘之天官。

凡支干为上神所制，或支干上神为其阴神所制者，皆为有伤。伤则不能无所畏忌，故曰干伤则有所畏而不能取，支伤则有所忌而不敢与。取与之义，全决于斯也。

迟速之应，决于三传，传不逢财，惟用是责。

凡财神得气无伤，而且见于三传中者，法以次第传之，末传是应期。应期者，克应之期也。

盖初为发端，类见必速，而乘四时旺气者，更速。相则稍缓，死囚休气，亦以迟言。中为移易，类见而旺，其应亦缓。末为归计，类见而旺，其应必迟。然若传归日干之上，而或入宅临门者，反当以速期之。是故迟中有速，速有有迟，不可不察也。

凡财不入传，而第责龙神于间处者，则当寻视发用，盖用者，实事机之先兆也。凡用为岁建，则从岁取期；用为月建，则从月取期；日时亦然。气旬候首，无不皆然。所谓起岁年华问，逢蟾月里寻云云者也。

然以岁期者，尚当有所应之月；以月气旬候期者，尚当有所应之日；以日期者，尚当有所应之时，而可不知乎？然而又有说焉，财弱者，宜从所言，身弱者，当以身论，分而求之，应期确矣。

数目之端，先天是责。新旧之故，孟仲季言。

凡此四者，法以类神与所临之地较之，盖数目者，财之数目也；新旧者，财之新旧也；故不必他求，而惟类是责。地即财之着落处，故须与地相较。

甲己子午九者，先天之数目也，相因而言，乘除之定理也。财旺则相因而倍进，财相则计其所因以为数，休则计其应得之成数而不因，囚死则不惟不因，而且减其成数之半，是又先天之活法也。因法云何？如财神之数为九，财地之数为八，八九相因，为七十二之类。类推可也。至于财神财地各有应建之干，计其成数而与财神财地，应得之数，合而计之，数可知也。

建干惟日不须复建，盖日者吾身也，财则吾之所求也，多寡有无，皆吾身气类使然。建实吾身之气数，自无而有，故当计及。至夫复建，第求鬼之党救于时中，非为求财设也。所以财之数目，不在复建，年财暗财，皆所当知。

年财者，行年上所见之财也。凡年上神为年所克，谓之年财。盖即年中应得之财也。然惟乘龙得气，旺相不空，方有是象，故曰求财视龙，旺相相逢，日年传用，此外难同。又曰：日克青龙为财，年克青龙为尤利。盖日与行年互相表里，故兵占每言日年而不言命。凡龙神所建之干，谓之暗财，而中黄反以真财目之，所谓自然而有，紧关吾身之气数者也，何可不求？故神书云：明无财神，而暗建为财，则亦可以求财。

至以生旺墓，皆为暗藏之财，则谬矣。何也？明莫明于旺，旺既为财，彰明较著，而可暗言藏财乎？惟库墓两神，暗藏之象始确。然其间又有生克制化之不齐，步移形换，而可即言暗藏乎？

如甲日求财，以土为财神，青龙为类将。丑土为贵人，丑贵顺，龙乘胜光，逆则龙乘传送；未贵须龙乘神后，逆则龙乘功曹。终无土龙之时。龙非明财，而责暗藏之财于生墓中法也。责真财于初建之干，亦非法也。

以财之生处言，则土生在申，而传送乘龙既战青龙，又日干反遭类神所刑克破冲，空凶极矣，患莫大在焉，财生之乡，其可恃乎？

以财之旺处言，则神后乘龙，有生无战，类将有喜而无忧。类神神后，遥生甲木，日干无凶而有吉，且神后建甲，比旺助日，公而不私，尚可目为暗财乎？惟是财神带败，末免小疵。盖神后子水也，甲与青龙咸败于子，因防而数防焉，则得之矣。或曰：神后在天，随四时而观五气，哪可言败？呜呼，气虽两端，其利则一，《金绳》云：苟得其同，虽远必合；苟失其同，虽近不亲。如甲日求财，龙居水火，而见用于中，虽近不亲也。盖水即神后，火即胜光也，木败于子，死于午，虽见用而不亲，气化圆通，妙理自出，岂可胶视乎？

以财之墓处言，则土墓在辰，甲日无乘罡之龙，有是理，无是象。法曰：万物不离生旺墓。盖生旺墓，五行之三合也。五行不能离三合而收化育之功，万物化育于五行者也，能不从三合而责类乎？气二而理一，可胶视乎？

财虽类龙，占情非一，情类阴阳，兼求不失。

盖青龙，财帛之通类也。其余天官，辨物之分类也。通类为主，分类为宾，阳见其象，情归于阴，故当兼求。按《金绳书》云：求财专视青龙则失之拘，遍推寻而无所主则失之荡，合阴阳之感通，宾主情分，庶几得之。呜呼，占财之法，尽乎此矣。

盖其所求者贵人之财则兼视天乙，炉冶之财视？蛇，文书之财视朱雀，交易之财视六合，争讼之财视勾陈，欺绐之财视天空，疾病死丧之财视白虎，尊长之财视太常，不正之财视元武，阴私嘱托之财视太阴，妇女之财视天后，至于将本求利之财，惟视青龙可耳。

此以青龙为主，将为宾，主既得气，而宾亦无伤，所乘之财方能类应。如以文书之财而言，青龙不拘藏现，得气无伤，而朱雀恰为发用，即非发用而居有气之乡，不伤日年，是能为吉于人也。朱雀之阴，不伤朱雀，是阴阳和合，文书有气也。阴神不伤日干，是身与类和，文书之财可取，终无他患也。若三传递生朱神，而朱神恰为日年之财，则众力相扶，财必丰厚。

若朱神虽能生旺日年，虽能为日年财神，而其阴神反伤日年者，其财必不可轻取之，必有他殃。欲知殃于何事，视其天官；欲知取与，分视日辰，辰伤则其人必有所忌，而不敢与；日伤则吾身必有所畏而不敢取。凡类皆当作如是观，不独文书之财为然也。畏忌见前，兹不重出。约而言之，首责青龙为财将，次责明暗财神，又次责所求物类。若财将所乘之神恰作日年明暗之财，而气旺无伤，自强无患者，求之必得，取之无患。取与之机，视四课克应之诀，决于三传，气旺则财大而速，囚死则财少而迟。财现则易，财藏则难。财落空亡，不惟难求，且防失耗。孟仲季关新旧，数目当问先天，易简之道，尽乎此矣。理气象类，宁有他哉？至于财神乘马带丁，最利远动之类，皆以煞言矣。煞历俱在，无庸赘及矣。

占例二：琐占约云

求财视龙，旺相相逢。日辰年用，此外难同。财神虽现，财阴须善。龙财旺方，往来诚便。凡占求财，首视青龙者，龙为旺财之官也。龙乘旺相气，见于日辰年用，方为入式，旺龙入式，求必遂意。故曰相逢。现于中末，应则差缓，见于闲处，迟而且难，故曰难同。相逢即是类见。日辰年用，即是类见之方。难同，即类阴神见之难同，盖言不可同日语也。

若龙不入式，而其所乘神与日生合，则亦谓之有路，有路而气旺，所临之地又不空伤，龙之阴且复有益于日，无损于龙，求之可得也。

然须财透露旺相不空，方可必得。而惟财之阴神益日者，方堪进取，否则皆为妄求，妄以求之，反生他患。若青龙更作财神者，求之尤易。

日克青龙为财，年克青龙为尤利，故青龙若作财神者，求之尤易也。日年顾可分视乎？

兵法云日年制武利用兵者，亦此，然其间亦有远近巨细之不齐，盖年远而巨，日近而少也。亦须视其所求者果属何类，类若凶伤，总非吉象。如欲谒贵求财，而天乙处非其地，求之何益？即令得地得时，而于我却不相投，亦无益也。

若或无财现，而遁得财干，财干所乘之神，与我作合，而子孙得地，无伤则易，可以往求。

龙财旺相之方，即其宜往之地，故曰求财须向龙行处，龙若休伤枉费心。

入手之期，即视财气。凡财乘四时旺气，则以财神墓绝之日取期，财乘四时四时休气，则以财神生旺之日取期。

财有生旺墓之不同，不可不察，盖旺即财神，无烦说矣，惟生墓两神，人尝忽过，生为财源，墓乃财库，源宜流，库存宜冲，两言而尽矣。盖源中财，疏之则流；库中财，冲斯动矣。财神有五，而年上不与焉，五财者，时用日辰命也。

时为日财，为时下近小之财。用为日财，为开手便见之财；乘吉旺相，则取期从速，为数必多；乘吉化衰，则取期缓，为数亦少。日上见财，为就身之外财，亦为己财；辰上见财，为现成之内财，亦为彼财。内财见于日上，宜出财经商；外财见于辰上，宜入财坐贾。命上见财，为命中固有之财，取之不穷。日上神制命上为财，乃谋运生发之财，图之最易。故曰，求财切紧视三财，日辰命上细推排。又曰，财临辰命最可喜，二德生逢兼与比，此去求财财必多，上神与日皆堪拟。

岁月建为日财，其财必大。二马六丁为日财，其财必远。财作空亡，近小虽出旬可冀，求难满望，远大则财空可虑，到底无形也。财在岁月建上发用者，即以岁月取期，旬候日时类推可也。

财上天官，主财之类，财阴神将，休咎之根。辰上天官，与财之人，辰阴神将，喜忌之本。盖凡财神发用，而欲知其为何如之财，则视财上所乘之天官，财之阴神生合，则吉无不利。若财阴伤财，当防分夺。财阴克日，后必有灾。欲知灾于何事，则视财阴所乘之天官。辰为他人类位，故视辰上所乘之天官，未必皆吉神。辰上天官，即其与财之人也，辰上阴神又其人之喜忌所关。若辰上神为辰阴所伤，则有所惧而不敢与。欲知惧于何事，则视辰阴所乘之天官也。约而言之，首视青龙，次视财神，又次视类神。以及发用、日辰、年命、课体，皆所当求者也。龙神喜其生旺，忌见刑战；日辰喜其生合，忌见刑冲；用神喜其吉旺，忌其凶衰；年命课体，喜其扶救，忌其伤残。至于龙财用类之阴，则皆互有关节，不可忽也。

占例三：扣门占

凡以日干为扣门之人，而视其上神，以观其之善恶。盖日干主动，动者为客；日上神将有善有恶。客固不能自掩而欺人者也，故以责之。

凡以行年上神为我，而与日上之神较论休咎。行年者，吾身之年运也。日上既属扣门之人，则年固属我，为休为咎，相关最切。故须较论。不责辰而责年者，辰泛而行年则专也。

盖凡日上吉旺，则为善人，而又生合年神，则必有益而无损。日上凶衰，则为凶人，而又刑克年神，则必无补而有伤。若更究其所乘之天官，所遁之天干，则喜恶之故，与夫衣饰行状皆可悉也。然须考诸用传，方无遗漏。

## 《壬归》卷之三 谋望门

干贵求财第一

谋望之占，种种不一。占情物类，各有其宜。循类察情，无烦说矣。然惟势利两字，诚世道之所独先，谋望之所最急者也。故又于干贵求财，首出而致详焉。苟能握其关键，悉其肯綮，则一纲举而万目张，诸占自无棘手处矣。引伸触类，其在人乎？

夫以干言，干亦有人，非徒干也；以求言，求亦有人，非漫求也。人我错陈，则对待有象，吉凶可否，当从成象间首求之矣。成象之端，先于日辰，而用传年命则又扶救始终之通象也。以贵言，贵有其类；以财言，财亦有类，而无气有气，则又克应之所必需者也。

成象第二

日动为我，辰静为人；辰上神以之观人，日上神爰以观我。我往干人，动象也，故为干，生合则吉，而将吉气吉者更吉。战克则凶，而将凶气休者更凶。相刑则不投，相冲则难合，害则有阻，破则无成。乘临固所当详，阴神亦须兼视（旺休以五气言，即神将言）。

盖辰伤则彼身正当偃蹇，安能舍己从人，若更囚死空亡，而或脱伤互见，往无益也。日伤则我事方切乖张，何暇洁身他往？若更凶空无气，而或刑害交陈，徒自惫也。

若辰上神生合日干，而阴制之，则其人虽有相为之心，返我畏忌而不果，未可恃也。辰阴所乘之天官，即其所畏之人，所忌之事。如阴乘太常则有父母尊长之畏，乘天后则有妇女之畏，乘太阴则有兄弟之畏，乘勾陈忌争斗之事，乘朱雀忌口舌之事之类是也。若辰阴生比辰阳，而与日干作合，则彼中必有相为之人暗中撮合，可之恃也。撮合之人，亦即视之所乘之天官。

此识对待大体，理所当然，而势所必致者也。故为成象。凡事关人我，而有对待之象者，皆当从此求之，宁惟谋望哉？盖大体之吉凶既定，然后可求通象，以言扶救，以决始终，故用传命年继夫成象而遂及之也。

通象第三

休咎之几，关于发用；转移之妙，乃属中传；末为底止之乡，式中所系；传有出入之异，生咎攸兮。扶救虽在用传，紧关则由年命。凡占皆当详，所以谓之通象。

盖发用之神乘吉气旺，而又别无伤损，则以吉应。其所应者，当以速言，气旺故也。囚死乘凶，而乃遂遭战克，则以凶应，其年应者，当以迟言，气休故也。吉则从之，凶则达之，空则靡象，吉凶无成，非所论矣。气之衰旺，亦是五气；用之战克，亦是神将。

生合日支而刑伤日干，则利在彼，害在我身。合日干而刑伤日支，则利在我，而害在彼。害在彼者，不利有攸往；害在我者，不往何灾也。所谓休咎之机，关于发用也。

用虽为吉于日，而阴遂伤用，则用神之力较微，用虽吉，未可恃也。惟用凶于日者，则反利其阴之制，却能反吉而靡凶。用虽为吉于日，而阴遂墓空，则有中杜难行之象，事宜速图，不可缓也，所谓转移之方，属中传也。

自墓传生而末逢吉旺，则到底能成；自生传墓，而末遇凶休，终当止息。吉于辰者，彼当其利，吉于日者，我获其功。

凡初递克末，而末克日干者，用虽生干，不可恃也。然为患于日也颇迟，见之宜速，以就用神之生。

末递克初，初克日干者，生虽末见，不可恃也。然其为患于日也必速，见之宜早，以避用神之克。

凡日生初传，而初传递生末传，终非所利。盖不惟源消根断，而且鬼在末也。

凡末递生初，而初生日干者，凡事有成。盖不惟从力相扶，而且财在末也。

凡自支上发用，传出干上，而能生合日干者，人有就我之心，干之可也。自干上发用，传入支上，而又与之生合者，我有就彼之象，进无咎也。所谓出入之异，去就攸分也。

命主生平，年关气运，虽其久暂不同，实为占人所独，盖本课传而分视，各有专司，合命年而较求，方为切己，是故日用不可伤残，命年最宜和好。日年交制，自启乖违。命被辰伤，却非我利，惟命制类，亦可言财。类制命年，当同鬼论。所谓扶救虽有三传，紧关则由年命也。

推类第四

事涉干求，可否虽操于象内；情关得失，吉凶更出于类中。象吉类凶，象难全恃。类吉象凶，类亦难凭。相需并用，占法斯全。有吉无凶，主堪进取，吉凶可否，岂易言哉。

所干者既为贵人，则所类者，天乙也。上乘吉旺，则为乘时，又履吉旺，则为得地。既乘天时，又乘地利，而与日干生合，则贵正当权，势诚在我。其心实能相制，其力足以从心。若贵阴两建，又见生扶，则更全吉，反此则不宜妄求。

所求者既为财帛，则所类者青龙也。日克之神也。财神财将，既不深藏，又不内外刑战，上下空休，而财阴两建，又与干生合，所望虽奢，求之可得，无他患也。反此则不宜妄求。

引伸第五

类阴得吉，宜往干矣。干之必有所求，求必有类。凡向贵人而有文书之权者，虽既视贵人，又当分视朱雀。有情分之求者，分视太阴；有衣帛谷粟之求者，分视太常；有恩泽妇女之求者，分视天后；所谓类将也。有珠玉之求者，视从魁 ，有弓矢剑戟之求者，视传送；有图书伞盖之求者，视登明；有书籍之求者，视功曹；有雁羊酒食之求者，视小吉；有墓田之求者，视大吉；有鱼盐之求者，视天罡；有犬马之求者，视天魁胜光；所谓类神也。

视类将者，吉凶在所乘神。若神克其将，将则无权，力斯减矣。神伤日干，将亦从而伤之，类神凶矣，非徒无益，而且有损，求之何为？视类神精神虽在天官，力量却由气地。天官即非凶恶，而气与地，却值凶休者，类神虽现，无足取也。

凡干君王者，当视太岁之上下；干省府者，当视月建之上下；干尊长者，当视日德之上下。若即乘时得地，而又生合日干，则信任必专，而恩施自厚，往干可也。反此则有求荣得辱之患，干之何益？

至夫吉凶诸煞，虽为克应之所必需，实因众象而各有相能之用，未可胶视之者也。煞历具在，无烦赘及矣。

约而言之，则不过四课定人我之情，三传决始终之要；类神类将，指事而专求；本命行年，相参而比较；诸神煞关乎克应；精诚自可通灵，吁尽之矣。

至于明吉而遁凶，是必防其暗损；明凶而遁吉，尚有与其默益。

阴神休咎，所系非轻；气地兴衰，相关最切；生克制化之妙，易地而殊形；轻重虚实之微，骑墙而幻影：此皆占情之所易忽，而此事之所当详者也。故于归约之末，遂表而出焉。

## 《壬归》卷之四 婚姻门

例约第一

欲卜婚姻，须分男女；既详四课，亦视三传。以天官察其类神，从五气辨夫休旺。明神暗煞，皆所当求；破害刑冲，尽非吉体。品貌之分详，根源有自；命年之互用，关系非轻。成与不成，两言可决；得与不得，中有微机。孟仲罡加，亦关可否；始终迟速，尤贵得实；而古今占验，则有前贤已试之成法，即心法也。

干支正象第二

日干之象，为阳为天，夫星是主；日支之象，为阴为地，妇位攸关。喜其互合交生，恶其明刑暗克。

若其旺相生合，而所乘者，又为贵合龙常，则姻缘之吉庆可知，投求亦易。

若果休囚刑克，而所乘者又见空元蛇虎，则彼此之乖违可虑，勉强非宜。

且阴阳之气，不宜偏胜；而阳胜其阴者，尚有可为。

至上下之乘，不可刑战，而内战其外者，尤无可取。

中多阻挠，必阴神之制伤。有口无心，必明生而暗鬼。

若夫男家气运，属干类；女宅根基，亦归支上。视其天官神煞，纤毫自可毕陈。审其上下乘临，凶吉何难立辨。

盖惟旺相吉生，而带吉煞者，必富贵慈祥，时臻吉庆。休囚凶克，而带凶煞者，必衰微鄙吝，日见乖张。

用传变象第三

以三传之变象而言，则初男末女，亦喜相生。而媒妁居中，最宜乘吉。天空元武，带漫戏而不情；勾虎战刑，必姻媒而启竞。

初见凶神，末乘吉将，则必女旺而男衰；末见凶休，初逢吉旺，定属男强而女弱。

初传克末，必男欲计图其女，亦知男性之过刚；末克初传，则女氏乐有其男，亦知妇怀之匪淑。

夫男欠佳，初见虎勾；妇女不良，末乘元合。因亲缔眷，三合旺相以为传；以故联新，六合初终而生日。联茹而乘合虎？蛇，必带子以亲，否则定为怀胎之妇女；三交而见空阴太乙，必以贱而配偶，否则必系婢仆之姻缘。末见空元，何难改日移时，斯系年庚之非实，而命头见者同占。终逢蛇虎，是必阴残颓废，定多灾疾之可虞，而年上见者同断。后合初终，有后娶先奸之象；天孤地寡，有男鳏女寡之灾，未可言成。

故曰“空亡若值支干上，婚娶多为孤寡人，男占女卜皆非吉，纵到成时也不成”。不备八专，或经已聘；反吟别责，或属重婚；凡日上发用青龙发支，则男家有欲娶之心，反阳缓而阴急；辰上发用，天后克干，则女家动欲嫁之念，虽欲晦而尽彰。

类神定象第四

以类神之定象而言，则龙亦为男，后亦为女。惟其所履之分，原俱喜合而忌冲，则其所乘之神，未可论刑而较克。

但当即类而观其刑休，则精神气概，绰有成规。

若以对待而责其乘临，则可否从违，反无定见。

盖惟龙所乘临，既当旺相生扶，且不内外刑战，则伊男允为男子，而乘龙叶庆，抑又何疑？

至于后得乘临，亦不休囚空墓，且逢上下生合，则其女属佳人，而跨凤缘深，岂庸两卜？

若龙克其辰，而在女家当之，自难必其首肯。然而以顺为正，固妾妇之道也，何伤乎？惟为招赘之占，则第防辰本之遭龙制，恐终绐累乎丘山。

若后克其日，而在男家得之，已难轻信人言。抑且阳制于阴，岂丈夫之利哉？无益矣。倘属于归之筮，是更忌。日本之被后伤，恐致祸延于舅姑。

六合为媒，长男成象，老成练达，撮合通神。

旺相则年轻家富而多能，休囚则年迈身贫而鲜力。乘阴为女，阳则为男，合身扶龙，则为男氏之念；偏阴亦即是伊瓜葛。生支党后，则向女家之心较甚；亦即是彼宗亲。阴见谩语天空，必多虚而少实；下临空亡败绝，自贫薄而空微。

若问妆奁，惟财是类。丰因实旺，歉则空衰。最喜遁合遁生，不宜化官化鬼。

三传天后，毋刑克休囚；天喜一神，亦忌空亡墓绝。天空元武，总属虚花；生气生神，定臻实重。

官爻亦类夫星，六合原为子息。天后不宜制合，制则子息维艰。乘神不可伤官，伤则夫星欠利。

日本生辰，乃翁姑之定类；丈人岳母，取象于生辰。天后青龙，于斯较论；休囚克害，婚皆不宜。

干缠女宿，丑度牵女，天后妻星，贵神夫象，二神相会，为牛女之交欢，两相恰逢，正夫妻之好合。

惟甲戊庚日神后作天后，大吉作贵人，而格为联茹，不拘进退，皆其象也。得之者，吉无不利。

品貌根源第五

欲知女貌之妍媸，须视后乘为禀受；欲识迩来之色相，凭年上为转移。

故凡后乘无战，气正当时，而又下履生旺之地，上乘生旺之天者，则其本来面目，当秀丽端正，无烦辞说矣。

惟是天命靡常，韶光日逝，年神既遂气化而不齐，色相自随年运而迁变，故年上将神，堪占颜色。而天官神煞，可验吉凶。若果年神旺相不空，而无内外战刑，则水清金白，绰有可凭；土重火红，皆堪指责；木主清癯而柔善；魁罡急燥而粗顽；月厌咸池，难言贵重；天空元武淫贱无疑；蛇虎争战而带病符，伤残是虑；勾朱刑害而兼谩语，唇舌滋多。此其定象也。

若以五行相配言之，则年上下，未可或遗，而生克旺休，亦当兼视。盖水木有相生之雅，火金有克战之嫌，木土见而脾胃欠安，金火逢而肺肠兼患。木金虑损，土水经愆，吉凶须视天后，克应详夫神煞。害逢丑午，眸子应灾；若逢卯辰，患归手足；朱乘亥子，定麻其面；雀生寅申，须知发稀；乘四土为雀斑，临巳午主能文。

命年关系第六

男年女命，虽各视其乘临，以言休咎，而彼此相求，具可详其成败，以决疑违。

若为用度交加而无战刑，则赤绳之系，业经前定，虽遐必成。即见异方遥合，而当旺相，则有青鸟之传，自必易孚，既成且速。若女年克其男命，而后且克日、克官、克龙，则反居鬼空无气之乡者，女必伤夫。若男命克其女年，而龙更克辰、克财、克后，则复陷废休伤害之地者，行将损妇。

成改迟速始终琐象第七

成不成，莫相刑。以二后之与日上较言也。

凡日上神与后所乘神相刑则不成，否则宜成。两言决之耳。盖不惟日辰之上下，彼此不宜相刑，即后之所乘亦不宜与日上相刑，刑其日上之神，犹之乎刑日也。刑日则已不利于男，何可成也？

得不得，制其物。以干上神能制支上神，否则异方三合之神得之，上能制支辰也。

凡日上神能制支上神，或异方三合之神加支，而制其支，则易得，否则难得。亦两言决之耳。物云者，支为物也。如甲子日戌加子之类。按此二法，只因支干上下无交生互合之象，特变通而次第求之，以占成与得之可否耳。然成得两字者，则有所指不可漫然忽过。盖成则坦怀而无虑，故但视刑。得则着意而有为，故须求制。

至于天罡之加，则又不得已而视之，以决疑耳。非真有关于男女之休咎也。

盖孟为事始，虚则未实，故难言成。仲介事中，骑墙莫决，故亦难必。季则实为事之终，故可得而成也。

迟速之机，则观休旺，旺相则宜速就，休囚惟利迟成。

始终之义，则视三传，初吉末凶，则有始无终；初凶末吉，则先难后易。中凶多变，中吉无亏。

三传俱吉，而递生日辰者，百年可与其齐眉。

龙后休囚，而传递克之者，二姓恐难于偕老。

古今占验第八

婚姻为人伦之首，即关风化，更切宗祧，而百年休咎，全在于此，诚非细务也。乃古今占验，独不多存，其故为秘惜而不轻示人耶？抑理数元微，成法未可尽拘，正不必多存也？然而引伸触类，取用方可不穷；而刻舟求剑，识见反多窒隘，虽多亦奚以为？

占验一、

己酉年三月己卯日戌将辰时，男戊辰生四十二岁，女己丑年生二十一岁，申酉空，寅卯落空。

未 午

后阴玄常虎空龙勾六朱蛇贵 元六青后 官 己卯 元 女：丑命子年

午未申酉戌亥子丑寅卯辰巳 卯酉未丑 子 乙酉 后 戌 丑

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酉卯丑未 官 己卯 元 男：辰命未年

断：占云，此课求亲不必用媒，私情业已相通矣，事在必成。但非真女耳。盖凡占婚，以日为夫宫，辰为女位，龙则象夫，后则象女。年命相加为必成，神煞无良则淫贱。

按此占，丑作天后，加于日上，而大吉即为女命，是则妇临夫位，男则先有其女矣。未作青龙，加于女命之上，而小吉即是男身，女之命中，则亦素有其男矣。又何必媒妁之言、父母之命而后可也？故主必成。

元合悉为不正，而乃妇位全逢，女年之上复见本命咸池，是以知其非真女也。况门户相加，而传又见之，私通往复，宁止一次哉？婚虽必成，亦可耻矣。

占验二、

己丑年四月癸酉日酉将戌时占婚姻，戌亥空，酉戌落空。

后阴玄常虎空龙勾六朱蛇贵 阴武空青 官 辛未 阴

亥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 未申亥子 财 庚午 后

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申酉子癸 财 己巳 贵

占云，婚必成，后必有讼。助夫益子，自可齐眉，财官旺相，夫妻安享者也。媒亦得力，当为女家之亲。女必清白修长，出身微贱。

盖干支上下，金水相生，故主必成。天网之局，末助初鬼，故主有讼。干为夫，支为妇，干乘仪禄，支乘长生，故主齐眉安享。初为男，末为女，末生初，故主助夫。日上遁甲为子，而辰上遁壬生甲，故主益子。法以六合为媒，而藏则视中传，中见胜光，与妻财同类，故为女家之亲。火生初传男未之上，故主得力。即以纳音为媒而责之，则癸酉纳音金，而与支辰同类，当为女家亲也。金生水，亦主得力。女必清白修长者，亦以支上言之也。盖凡女命得实，则从年上言其色相。后之所乘，观其本来面目。则第从辰上观之可耳。出身微贱，以后乘咸池，辰上得元阴也。官鬼两见而相刑，斯其再醮者乎？讼端之所起，亦当在是矣。果为前夫之弟所讼。验甚，确甚。

凡以纳音为媒位者，当分阴阳。癸酉为阴金，法当责酉为媒位，而其上神何如，故此占取申也。

占验三、

五月甲戌日未将卯时，妇人三十五岁占。申酉空，子丑落空。

玄常虎空龙勾六朱蛇贵后阴 白后六白 比 丙寅 后 后

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子丑寅卯 午寅戌午 子 壬午 白 寅

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寅戌午甲 财 甲戌 六 女：命年戌

占云，汝有二夫，正夫不告而去，偏夫已入贼中，音信不通，今求改适，邻仆作媒，必有新喜，请成之。

盖阴不备者，必是二阳而一阴，故主不贞而有二夫。法以青龙为夫，乘申遥克其日而空，龙又乘马，见于天关之上，象为逃亡，故主不告而去。青龙之阴为偏夫，乃蛇乘子则有阴私蔽匿，盗贼缠绕之象，再传而子上得辰，辰上乘元武贼盗之将，自旺投墓，故曰入党。课变炎上，在夏当旺为新，三传合欢则为喜，故曰新喜。法以六合为媒，乘戌，故主奴仆。即以纳音为媒言之，甲戌纳音属火，当取午为媒位，午上河魁亦恰为奴仆。支干同在传，为邻近，故云邻仆。其妇三十五岁，行年戌上功曹，为天后，以休气而转旺气，故当再嫁。天后在支发用，则再嫁之念，出诸本身，非他人求之而然也。后生日上，故曰必成。

占验四、

七月癸巳日巳将寅时，男五十二岁，午未空，酉戌落空。

贵蛇朱六勾龙空虎常玄阴后 常龙勾蛇 父 甲申 龙 龙

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子丑寅 亥申未辰 比 丁亥 常 申

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申巳辰癸 子 庚寅 后 命巳年

占云，五十二岁，又作新郎，今日方出墓寻生，姻事必就。所议者年富、清白、修操，力能助夫。又能生子，女中丈夫也。独是过门不久，尊堂服动，必有内艰之丁矣。其女必善书算，持家有方，可享遐福，二子送终。成亲之后，便当生喜。

盖日上逢墓，从前自必昏滞，长生发用，故言出墓寻生。婚姻之占法，以支辰为妻位，上见长生当旺，又是仪神，故年富貌美而有丈夫之气概也。生干，故助夫。递生二子，故有子。必成，亦以相生乘旺也。长生又为父母，而中传亥水，乘丁暗害，见于辰阴，故丁内艰。长生又为学堂之神，故善书算。申金又 临长生之上，故持家有方，可享遐福也。子爻两现，故主二子。末见，故能送终，子在丁上，故成亲之后便当坐喜。

占验五、

亥日，寅卯空，戌亥落空。

阴玄常虎空龙勾六朱蛇贵后 六后勾贵 父 丁未 后

申酉戌亥子丑寅卯辰巳午未 卯未寅午 财 乙卯 六

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未亥午辛 子 辛亥 虎

占云，姻事必成，但嫌不旺夫家，偏旺母家，八年之后，妻必改嫁，非吉象也。

盖干支之上，午未作合，故主必成。凡天后发用，而三传自合成局者，谓三阴自旺，得天后临支，支系母家，故主偏旺母家。后之所乘，明生暗鬼，而三传木局，又生起干上之鬼以克干，故不旺夫家。未数八，八年之后，丁动而中空桥断，卯即辛之妻星，其象若此，尚可成乎？婚姻之占，关系甚大，其可忽乎？

## 《壬归》卷之五 农事门

农桑例约第一

日用常行，所需于占者，盖亦伙矣。何遂以农桑冠之？盖民为邦本，而其所以安民者，衣与食也。是故天子有籍田之耕，夫人有蚕桑之役，黎民不饥不寒，而后可以言教，是则琐占之所以首农桑也。

农桑定象第二

同农圃之占，以日为农人，农人者，身其小天，刚健不息，故以干类之。以辰为田圃者，承天载物，柔顺无疆，故以支类之。而其所以吉凶于农人田圃者，天也。故即视其上神休旺生死、刑害空破，以言吉凶也。盖日干不受上神伤，则农人清吉；日支不受上神伤，则田圃茂盛。日辰之上，互相生合而不破害刑空，则收获丰盈，惠施实受。若发用之神更能生旺其类，则所望之类必有收成，而太岁行年上神复见生扶者，类收必倍。类贵入传，气宜生旺。又须得地，不可空伤。类阴伤类，树艺徒劳。阴伤日年，类及殃咎。凡用生其类，而遂伤干者，亦非农圃之所攸利也。

至夫早晚之占，则在三传，凡发用乘吉，而生旺其类，或类现于用，而与辰上无伤，则利于早。中则利中，末则利末也。

水陆之占，则在日辰，日吉宜陆，从阳也；辰吉宜水，从阴也。是皆农占圃占之在略也。

类神定象第三

凡以登明神后为稻者，水谷也。稻非水无以生成，故以水类之。故凡水神乘吉量相，与辰上神生合，不与日干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，宜稻也。登明宜粳，神后宜糯者，糯大而阳，粳阴而小，各从其类也。俗呼糯为大米，粳为小米者，义盖本此。

寅卯者，草木之类神也。草其本而木其性者，五谷之属也。故以功曹太冲类之，故凡用见木神，乘吉旺相，与辰上神生合，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，五谷之属皆所宜也。盖惟草而似木者，功曹主之；草而终草者，太冲主之；木阳而草阴，性使然也。

巳午者，火之类神也。其性上炎，其象为陆，黍与豆宜于高原，而不宜于淤下者，故以太乙胜光类之，故凡用神见火神，乘吉旺相，与辰上神生合，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，黍豆之属，皆所宜也。然而颜色高下，各有其宜，恶可无辨？盖黍之高出者，曰粱，其色多赤，胜光纯火而赤，应以主之。黍之低者，曰粟，其色多黄，太乙火土而黄，应以惟豆亦有黄赤之不同，其所应主者，可以思矣。触类而长，宁惟黍云乎哉？

申酉者，金之类神也。其性从革，故序为秋，二麦者，生于秋而成于夏者也。秋收也，收四时之金气，利金石之磋磨，故以传送从魁类之。故凡用见金神，乘吉旺相，与辰上神生合，不与日年上神往来相伤者，二麦之所宜也。大麦小麦，阳大而阴小也。

辰戌丑未，土之神类也。万物资生，而承天柔顺，故曰稼穑，稼穑之所赅者，不一而足，故百谷之属，咸以土神类之，故凡用见土神，乘吉旺相，与辰上神生合，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，百谷皆所宜也。然四土之中，惟大吉更吉，故又名之曰田。即以大吉为田郎者，丑有田象，从其类也。是皆农占圃占之种类也。

虽然，理有经常，占须通变，执而求之，反滋谬误，是故凡欲占其岁宜何类为植者，则以发用所现之类而言，吉则从之，凶则违之，不惟旱涝而耕者，良农也。若果为凶将，废耕乎？故凡用凶于类，而不伤辰，或即伤辰，而中末有救，及日年太岁上神，或有救制，而能扶生辰日上者，但当逐类求之，现与不现，非所论也。

若农圃之念，业有所主，而欲占其所主之类，宜与不宜也，亦第取类而俯仰视之可也。凡类既得地，旺相不空，类上神将，又不与类刑战而与辰上神生合，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，用之可也。至必入传者，若仍以类为嫌，则反谬矣。

类上神将即是类之阴神。

象类约略第四

约而言之，日为农人，辰为畎亩，辰上神将为所树艺之物，日上神将为所仰望之天。发用者，求类之端也；行年者，干求之柄；太岁者，万物之主客也：故皆视其上神而较言之。惟用既以所乘为类，而亦视其上神也，用之阴神与有责焉。

故凡日上乘吉生干，则农人清吉，而旺相生合者更吉，乘凶克干则农人灾否，而休囚凶克者更凶。辰上吉旺生支，则田园茂盛，休囚相克则地土荒芜。日生辰上则发繁而工倍，辰生日则费少而功多。日上凶死而克辰上，则栽培灌溉未必及时，辰上吉生而克日上，则时届收成终归虚花。

类贵入传，莫教休死，又宜得地，不可落空。若为取类之占，则不必拘其藏现，而惟旺相不空者必佳。若果原无所主，则方以用神为类，而惟用生支神者可与。

水陆决于干支，早晚视夫初末。三传乘吉递生，而生日辰及生日辰上神者，农牧而无他患。三传乘凶递克，而克日辰及克日辰上神者，歉获而有后殃。

类与用神虽逢生旺，而阴神生克干支者，即收获无虞，当防灾疫。用神与类虽觉平常，而阴神吉生支干者，即栽培劳费，实利堪收。式观大象，年属占人，所以日年用类，最忌刑伤；吉凶由神，克应由煞，凡神煞天官，利于和好。

农桑虽微，毕竟有关民命，象占非易，必须恃用周详，扩而充之，无不皆然。倘有三反，不为无益者也。

蚕桑象类第五

凡以午为蚕命，午为木之子孙，夏之旺神也。午于神为胜光，故其字从先，两其先者，岁必两收，虫其象也。其又以蚕取义者，午卦为离，为先天乾位，从天从先，象虽不同，义则一也。

是故时维清明，蚕即露种而有生焉。至于谷雨，则普天之下皆其初眠时也。时维夏至，则皆眠竟而恣食焉。至于小满，则普天之下，皆其结茧时也。是则午之所谓蚕命而为夏之王神，木之子孙也。

凡以未为桑者，午与未合，木之库也。惟库则子孙取之为寄，惟合则子孙食之无伤，未旺于夏，而木火之功，相与告成，是则未之所以为桑也。

盖蚕为茧也，虽曰成功而告老，实即脱化而营胎，是则寅之所以类茧也。

凡以卯为丝者，卯木本于午为沐浴。沐浴者，丝之象也。浴蚕于汤，而后丝出焉，是则卯之所以为茧也。

凡以辰为薄者，辰于午为冠带。冠带者，成人之具也。辰于春为季，中本墓，墓闭藏之所也，蚕必藏焉，而后登之于薄，登薄而茧，成长之象也。辰于象类，则又为山，故俗呼为薄为山，是辰之所以类薄也。

凡以巳为筐者，巳之于午，为临官，而比旺，比辅也，下顺从也，下比其类，以藏火为能，蚕之为性，以要寒为急，故巳火可以筐蚕。是则巳之所以类筐也。

凡以申为绵者，申于午为病，于寅为破，盖茧之为利于人也，丝与绵耳，缫而得丝，破之则仅可得绵，蚕所病也，所破也，病于茧而破于茧，是则申之所以类绵也。

凡以酉为僵者，午死于酉，而金有刚强之义，故曰其生也柔弱，其死也刚强。

戌为黄者，午墓于戌，黄其色也。

亥为厄绝者，午火绝于亥也。

子为鼠耗者，即冲且克，午火受伤，鼠其象也。

丑为眠化者，丑午脱害，脱所以当眠而身有变动之嫌也，化也者，变之谓也。

加临定象第六

故凡蚕桑之占，首以午为蚕之类位，而仰观焉。仰观者，观夫午上之神，以言吉凶。盖功曹加午则乘带俱吉，则茧收必倍多。太冲加午，而乘带俱吉，则丝获必多。天罡加午，而乘带俱吉，则登薄者成。太乙加午，而乘带俱吉，则上筐无恙。小吉加午，而乘带俱吉，则桑与蚕宜，自无他患。传送加午，而乘带俱吉，则金为火制，收必多绵。惟胜光加午，而乘带俱吉，则二火有比旺之能，蚕之顺利，不待言矣。盖仰观之神，即为类之所天，所以当责。

至于从魁之僵，天魁之黄，登明之死绝，神后之鼠耗，大吉之眠化，则皆不利于蚕，而非蚕命上之可或见者也。若既见于蚕命之上，而乘带复凶，则为灾更甚。

然而诸凡吉类，虽在午上之所加临，而类上所得之神，又须逐类分责。盖凡旺相乘吉，而无内外刑战，则此类当以吉言，上下克制，而休囚空亡，则此类当从凶论。

吉凶琐象第七

凡宅主年命之上，得见财神财星，相生旺相，蚕收必倍。而惟蚕临年上，与蚕更相关切。必须彼此生合，旺相有气，方为全吉。

大抵蚕伤姑辰，则蚕不利人，而蚕上更乘凶神凶将凶煞，蚕必无收，不可为也。姑伤其蚕，则人不利蚕，而蚕上更乘吉神吉将吉煞者，蚕收可望，但当择其吉于蚕者而用之可也。

至夫蚕室，岁各有方，法以姑年加岁，而惟寅申午未之下，姑为吉方。四者之中，择其最便而无冲犯者，居之可也。

迟早之法，则视三传，凡初传吉旺而生合蚕命上者，宜早；中吉宜中，末吉宜晚也。

眠起吉凶，亦从传中次第求之。盖惟初传吉旺，则头眠起必齐，中主二眠，末主三眠，惟吴中独有四眠之蚕，谓之大眠。大眠之候，亦即视夫末传可也。

诸书不以四课为言者，指事而占，但须责类，无他求以乱指视耳。岂有置大象于不用，而竟抹煞干支对待之体哉？日为人，辰为物，不然，何可弃也。但观农人之于田亩种类，可类推矣。

## 《壬归》卷之六 出行门

十三占例约第一

出行何以有占也？盖行藏显晦，一身之休咎所关，水陆舟车，千里之吉凶攸系。前知之则易为趋避，易视之则难以提防，孰谓出行也，而可无占乎？至夫望云之叹，谁则无之？所以家内吉凶，咸须归附，必如是也。而后促装就道，跋履山川，庶几可以无悔乎？

类象第二

凡以日干为行者之身，而视其上神，以言休咎；以日支为所往之地，而视其上神，以言吉凶。

盖凡日上无伤乘吉不战，而气又当时，日支阴神又不凶伤于日，则此身之迪吉可知，反此则有凶灾，不宜妄动。

凡日上空亡，而无气无冲，则欲行未必。日上官鬼而兼刑带害，则阻滞难行，其所以阻滞者，视其所乘之天官可知也。如鬼乘天乙，气更休囚，必因贵人神鬼而有阻滞，鬼乘蛇雀，又带官符，必因口舌公讼、缠绕忧疑而有阻滞。鬼乘勾陈，又带刑煞，必因田上争斗勾扰牵连而有阻滞。鬼乘白虎，又带丧门、吊客、死符、病符，必因死丧疾病而有阻滞。鬼乘元武，又带盗耗，必因盗失而有阻滞。鬼乘天空，又带亡劫，必因逃亡、走失、欺绐、脱骗而有阻滞之类是也。类而推之，空亡之故，可以思矣。若用见子孙乘旺，既不为下所伤，而又上乘吉将，则是发用之神，力能制鬼而生财，日上虽有官鬼阻滞之嫌，仍可行矣。

盖凡日上之鬼，休则难动，鬼缠身也。旺则难当，鬼禁日也。若鬼在日上发用，而又上乘凶将者，是更不宜轻动。见在日上，已自难当，况又发用乎？若旺鬼乘吉，而又用自日发，则仕宦之行，反为吉占，未可概以凶言也。

凡日上神乘吉旺相，能制支上之神，而支上亦复旺相乘吉，则是我之财神，见于彼也，往则必吉。若反凶作鬼，带煞披刑，气又囚死，则是我之鬼贼，见于彼地，往则必凶，其所以凶于我者，则亦视之所乘所带可知也。

凡日干游行之方，亦宜兼视。盖天上日干，身所动也；所临之地，身所止也，吉凶休咎，咸有攸关，安得无问？故当兼视。

凡日干病死墓绝之地，亦不可前往，往则多凶。惟地既生旺不空，而神将之吉者，方可往也。又须兼以日上神与方神较论，假如今日干之上，四土为神，木临之地，不可往也。惟火所临方，则为大利。火生土也。水临亦利，土克水也。金临之方，则无攸利，为所脱也。若所利之方，将吉气旺，又能生合日干年命者，则更利也，他方仿此。

然凡出行有占，须首辨欲行者，果为何等人，其人所司何事，而后即其内外喜忌言之，方可无失。漫以求之，占无应也。即如日上空亡，所主者何，未可必耳。若为九流技艺之人，空手求财之事，空非所忌，亦须将得吉气旺，乃往利耳。若为携本经商，则不惟不能行，行且有损。盖行商之占法，以日为外类，外空而占，则奔走徒劳，我空而凶，则资财可虑。视天官，则所以空者，可缕指矣。

又如日上鬼，所主者鬼缠身，鬼禁日耳。若为求官问禄之人、功名科举之事，反所喜也。盖功名之占法，以官鬼为主，官临其身，旺相乘吉，既不内外战刑，而用传年命又不相伤，太岁月建又得生扶，而上神又不往来相克，则无官者，当有得官之庆。有官者，定膺迁推之利，荣何如之？若无气空克，即令求官，亦不可往，而常人得人，在所必忌，何可漫言而无分辨。

占法动静第三

凡欲出行，而欲占其能行与否，则又有动静之义，故以动静占之，盖动则能行，静则未能也。

盖凡关墓临干，身则难动。关有阻格之义，墓有敛藏之义，皆静象也，所以难动。若年上神，力能冲关破墓，则可仍以动言，否则须待冲关破墓月日，方能动也。

凡日上空亡，亦主难动，若用传年命，见有冲神，亦当以动言之。盖空逢其冲，空者反实，故可动也。然惟旺空逢冲，方有其象，若空带休囚，冲无益矣。

凡日干天官入庙者，虽非空亡关墓，亦难以动言。盖神将同体，变化无端，故难言动。惟二马乘旺发用，又无缚足恋厩之类，动斯确矣。

凡魁罡临日，则有万不获己之动，乘吉带旺，则以吉言而为速；乘凶囚死，则以凶论，而为迟；披刑带煞而有气，则当亦以速言。

故曰，旺如乘车得马，可以掣电而追风。

迟速占法第四

凡占出行，而欲以迟速言，则惟较视日用，日为行者之身，用乃征行之始也。

盖凡课传皆阳，事必显而多功，其动必速；课传俱阴，事必阴私而多晦，其动必迟。故曰，日阳而用阴，则当速中之迟；日阴而用阳，则当迟中之速。若日上阳旺而用阴休墓，则虽动复止；日上阴休，而用神旺，则虽迟必行。

凡用阳而传阴，当防中道之阻，用阴而传阳，则必履坦无虞，中为发用之阴神，所关于行色者，非浅鲜也。

凡用为子孙，而刑克日上，则当有伴侣相伤之应；用为父母，而刑克日上，则当有尊长相促之征；用为兄弟，宜切朋友；见妻财，情关妻妾；方以类聚，物以群分，惟用带丁马，旺相不空，不受下克者，动尤速也。

吉凶占法第五

凡占出行，又知其吉凶何若者，则首视日上，日上为行者之身也。次观辰上，辰上所往之地也。又次视用传，初中末，有道路阅历之象也。又次视年命，命为固有，年主流行，而为行者之身，所独有也。凡见有日鬼而乘凶带杀，则各有所主之事，各有所应之时，各有所见之处可按也。

其所吉于行者，惟禄马、生气、日德、天喜之类，附吉乘旺，而无损伤则其行也，即非因喜而动，将来必有喜庆之事，随所遇而自见者也。

其所凶于行者，则为鬼，以所乘带及五气言之。

盖凡鬼乘天乙，则主官司神鬼之凶，日旺为官，夜休为鬼，分以乘之，方无去也。鬼乘蛇，则主惊疑怪异，盗贼火光；鬼乘朱，则主鼠雀纷争，是非口舌；鬼乘合，则牙侩媒保，欺隐奸私；乘勾，主勾惹牵连，争斗讼狱；乘龙，主子孙财帛，亏折损伤；乘空，则主小人仆隶，诞妄欺凌；乘虎，则道路凶恶，疾病兵丧；乘常，主饮食筵会，参商嫌隙；乘元，主盗贼匪类，劫耗遗亡；乘阴，主阴私妇女，奸谋蔽匿；乘后，妇人女子，秽污贪淫。

以煞而言，则凡五符为鬼者，必有口舌公讼；往亡为鬼魅者，必将身不生还；车坑为鬼者，有车马舟辑之忧；飞廉为鬼者，防破败损失之患；空亡为鬼者，脱诳可虑；劫煞为鬼，劫夺堪虞。鬼墓则昏蒙多阻；鬼关则隔碍难通；天刑则小人有忧败之嫌，君子亦剥官夺禄；鬼带咸池，奸淫沉溺；鬼披刑害，破祖伤残。引而伸之，触类而长之，则庶几乎百煞之用，其有当乎。

水陆占法第六

凡占出行，而欲知其出行水陆之所宜者，则以日辰为主，而分言之，吉则从之，凶则违之。

凡以日干为陆，视其上神，以言休咎。日干之象，为天为阳，陆之位也。

日支为水，视其上神，以言吉凶。日支之象，为地为阴，水之位也。故凡干上之神，乘吉生干，气又旺相，则陆路自可从行，乘凶克日，气又囚死，则陆行匪吉。

支上之神，乘吉生支，气又复旺相，则水路允宜从往。若乘凶克支，或更克日，气又囚死，则水行必凶，若水陆俱吉，则惟择其最旺，而无损伤者从之。

凡陆行则不能不需车马，水行则不能不需舟楫。太冲者，车马舟楫之类神也，然须分视不谬耳。

盖太冲临水，象则舟楫。临土，象则车马。旺相则坚固而宽容，休囚则破毁而疲陋。惟乘龙合，而出于支干之端，更无刑战，则水陆皆堪遄往。若载元蛇，而见于日辰之上，则水陆皆不堪从。即乘辰合，则象为减下，沉溺堪虞。卯带车坑，则象为折轮，倾危可虑。上见魁罡，则舟车定多阻隔。更乘月厌，则道路时有忧惊。卯作隔神，宁无阻滞？卯逢夹克，必有损伤。卯上空亡，水则无忧，陆防倾陷。

凡舟行之时，万一有损，而欲占其损于何所。亟为衣枷计者，则当专视天罡，而以所加孟仲季言之。加孟则所损在头，仲中季尾。盖孟仲季有首尾之象，而与太冲相害者，天罡也，即以相害者占其所以害，故无失也。

阴晴风雨占法第七

凡占出行，而欲占其途次之阴晴风雨何若者？则以三传之阴阳为主，以言时地之克应。盖阴阳亦晴雨之机，三传开道路之象，而初中末即其时与地也。

故凡传得纯阳，则主晴朗，而木旺乘阳者多风。传得纯阴，则主阴晦，而金旺乘阴者多雨。

水神旺则虽阳亦雨，火神旺则虽阴亦晴。阳胜于阴，而乘朱蛇，又带晴杀，其晴必久。阴胜于阳，而乘后元，又带雨煞者，其雨必长。是则阴晴风雨之大象也。

若分视其时与地，则初传见者，应在始发；中传见者，应在中途；末传见者，应在末路。扩而充之，则辰上见者，应在彼地；日上见者，应在欲行未行之时；而时序之标准，即以三传之十二辰次之，是则所谓时与地也。

伴侣占法第八

凡欲出行，而欲知其将来有无伴侣，及伴侣何若者，则以子孙为主，而亦以三传言其时地。责三传者，以道路言也。责子孙者，制克生财，缓急可恃也。兄弟之爻乃居然伴侣，而不责及者，兄弟有其本责，分财之象，职有合伙经营，而非萍水之交矣。

故凡子孙吉旺见于传中，而与日上德合生比，则不惟伴侣有人，而且富厚忠诚，自当竭蹶而相为。子孙休凶，见于传内，而与日上破害刑伤，则途中虽逢伴侣，而疏狂污贱，非徒无益而有损。传无子孙，则视三五六合言之。

若更视其所乘所带，则性情容貌，皆可前知。察其天地两间，则时序地方，曷难预定？至于辰见为他类，日见为类行，非虚语也。

赀本行李占法第九

凡占出行，而欲知其赀本何若，则以财爻为主，而以休旺言之。日干所克者，为财神。青龙六合为财星，二者兼视。

故凡财神见，而财星称之，则为有本之行、经营之类是也。旺相而带丁马，则必充盈，无往不利。休囚而无丁马，则必微薄蹇滞难通。若财神既藏，而财星又复空窘，则为无本之动，九流之类是也。旺相则得来可望，休囚则到底无功。财虽不现，而适财有气无伤，则居然良贾，深藏莫窥，吉可知矣。若兄弟化财，或财化兄弟者，即非借贷，定为合伙。

故凡欲知其行李若何者，则以父母为主，亦以休旺言之。盖行李者，覆庇之资也，而覆被吾身者，莫如父母。故以类之。

故凡父母见旺而无损伤，则行李自当富盛；休囚而有刑破，则行李必见凋残；空藏则无，类藏则失。若父母化兄或兄化父母，则与人共，己不自由。

投宿占法第十

凡征行在道，而欲占其止宿处吉凶若何者，则以日辰为主，而较视其上神焉。盖日为本身，辰为旅次也。

故凡日辰上神，彼此生旺德合，乘吉带吉，则宾主相安，绝无疑忌。若彼此刑冲破害，乘凶带凶，则宾主不投，易生嫌隙。日伤其辰，则客怀不仁，咎由于我；辰伤其日，则主怀不义，咎起于人。

支干逢墓，必不安宁。鬼带三刑，定多凶祸。凶于我者，视其所乘天官。晕主惊疑，朱为口舌，勾陈争斗，白虎兵戈，元武盗贼，天空欺绐，太阴奸谋，天后淫秽之类是也。

然天官之所凭依者，神也；十二神之所用者，五行也；五行之所变幻者，五气也。引而伸之，则形貌情性、老幼强弱之类，一览而无余蕴矣，于投宿也何有？

启行占法第十一

凡旅次虽安，而欲占其明发之情形者，则以日干为主，日支为佐，兼以用传相较言之。盖日为己身，支为奴仆行李，用为祸福端倪，而三传者，则有时与地之象也。

故凡日上吉旺，不伤于日，则为上天显佑，身必无虞；日下吉旺，不逢空败，则为地下默扶，任行无害。

元不伤干，而财爻稳固，则无劫掠之忧。勾不制日，而乘性平和，则无口舌争斗之患。例而求之，十二天官，咸有责也。支不受伤，财爻、奴仆、行李，当无患也。

以竟日而言，则初为卯辰，中为巳午，未为申酉，时可定也。然式中时位，咸自井如察其上神，吉凶休咎必以时相应，兼而求之。可无失也。盖三传者，时行之大象也；十二辰者，时位之分司也。先其大象，次其分司，占之法也。

以地分而言，则十二辰之见于三传者，自可按也。岗、岭、墓、田、湖、池、场、圃之类，各以类见，不可漫责也。

凡以年命为扶救之本，而与日辰用传相较而言之。盖年命者，吾身之所独有，转移休咎之权与也。

故凡日吉而传凶，支辰年命之上，皆可救也。日辰俱凶，而年命休衰，不能效力者，三传之神，皆可救也。日辰年命俱凶，而三传复凶者，勿行可也，是则所谓趋避也。

凡以太岁月建，为君为长，而与日、辰、年、命、用、传相较言之。盖太岁者，人君之象，月建者，官长之象，身居君长临照之下，虽不敢妄异跋扈，毕竟难逃主宰，而其上神，亦即岁月吉凶之所系者也。

凡吉凶由神，克应由煞，诸煞之紧关休咎者，不可遗也。如太岁月建，气力最大，入课临传，皆须细视，生扶则吉来不小，刑害则凶至匪轻，即居闲地，而其上神，皆有关系，不可忽也。盖凡岁月上神，遥来相伤者，固为不利，而我去遥伤岁月上神者，尤非所宜也，故曰岁月上神，不可与类往来相克。太岁上神所主岁中事，月上神所主月事事，故与日辰用传年命上神以及类神皆不可相伤也。

见闻有疑占法第十二

凡征行在道，遥见人来，心有所疑，而欲占其为何等人者，则以神后为主，而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也。

凡神后加孟则为善良，孟为四长生，所以善良；仲为商贾，仲乃四旺，所以商贾；加季则为凶恶，季乃暗金四煞，所以凶恶。责神后者，后为十二神之长，一阳始生，首窃天气，可以为善，可以为恶，神变无端，故曰神后，而以责之。

凡占乘舟而来，则以天罡为主，而亦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之。凡天罡加孟，则为吏人，为人之所长，孟长象也。故凡吏人，称为长吏。加仲则为常人，仲有中象，平等之象，故主常人。加季亦为奸恶，季居下流，而有藏垢纳污之象，故主奸恶。责天罡者，见因舟楫而生疑，罡立卯之前者也。

盖凡有类主者，皆当以类加孟仲季言之，无类主者，则以天罡视之。罡为善恶之总主也。故兵占决几之占，每每视此。

以上两占皆不言日、辰、用、传、年、命，而视神后天罡者，呼吸安危，刻难姑缓，多视乱指，适以增疑也。虽然，万一乘象果为凶恶，则又何以处之？即就其所加定体，而以日上辰上决其趋避。

故凡辰上神克日上神，则吉。辰上旺相，而日上休囚者更吉，前行无忌。日上神克辰上神，则凶。而辰上休囚者更凶。避之可也。惟相生比合，而气俱旺相，又乘吉将者，彼虽凶恶，我无忌也。

凡有所问，而欲占其虚实何如者，亦以天罡为主，而亦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之。

凡罡加孟上，则为虚诞，孟为始生，事未实也。加仲而虚实参半，仲中而有骑墙之象，疑信相参而未决。加季则实，季为四土，信而实也。然日上辰上，又当参论。故凡日上刑克支上，所言必虚。而罡、魁、蛇、虎、阴、空、谩语见于日上者，尤多诡诈，带空亡者，更出无根。若天罡加孟仲，而日又加彼，其虚可知矣。

已上诸占，皆以辰属我，日属人者，来与言。皆有动相，动则为客，见与闻，皆有静象，静则为主，所以日属来言，辰属见闻也。主客动静之间，辨之审矣。

期会良法第十三

凡有相期会合，而欲占其得会与否，及已去未去者，若占他人，则视天罡，罡临日辰，定然得会，罡在日前则为已去，罡在日后，则尚未来。然又当以所加孟仲季参而定之。

凡罡加孟则尚未至，加季则为已去，惟加仲则可会也。

若占同伴则视胜光。

凡胜光见于贵前，则为在前；见于贵后，则犹在后；若恰临日辰，便可相会。视胜光者，午于卦为？，？遇也，故视之。

家内吉凶占法第十四

凡身处客中，而欲占其家内吉凶何若者，则以日辰为主，而视其所乘天官言之，支为我之家也。

故凡支上之神下生其支，而气旺将吉，则必无事而安常。若支上神下脱其支，而上气休囚，则多耗费；上神下克其支，而气休将凶，则必多悔而驳杂。若支克其上，而上神旺相，则可庶几。

盖吉凶所主，虽在上神，而事类所关，在于天将。即如鬼乘天乙，虽云鬼祟神祗，而昼夜阴阳岂无分辨？鬼作？蛇，虽主惊忧火盗，而旺衰虚实，能不周详？大抵贵合龙常，吉事居多，而为凶亦浅。元勾朱虎，凶灾常大，而为吉偏轻。天官各有所司，占者贵于类推，苟能达变，自可通穷。妻子父兄，式内岂无其象？刑冲德合，类端各有其神，周览旁搜，情表自见，仰观俯察，象类分明。

## 《壬归》卷之七 三才门

三才易简例约第一

六壬，象学也。运式以占，象亦伙矣。一日十二时，课亦十二而止。十二课内，象则万千，若但以课体求之，则万千之象，无从出现，而五行之用，反为所拘矣。是故三才易简之法，不可不急讲也。

盖日辰之象，为两仪，贵贱尊卑，由此而定。四课之体为四象，刚柔内外，从此而分。三传之象，为三才，初中末伏，从兹而备。然两仪之成四象也，实乃三才之具体；三传之三才也，实即两仪之化身；是则所谓课体，而万类各有三才之用矣。

如占妇女，则责天后为类，天后妇女之象也。即令式中无天后，亦当视天后之所乘临。乘即天后所乘之神也。临即乘神所临之宫也。后所乘神，即为初传，初之阴神即为中传，中再传之神，即为末传，是即所谓类神之三传。始终情形，皆在于此。按此而求，尽堪取象，所以不必全拘课体而断吉凶。

盖凡末有所主，而概占大象，则吉凶情形，专在课体。若既有所主而占，则事各有类，类各有象，即类以定三传，即三传以言休咎，情形自露，不必徒求课体，即所谓易简也。

凡占贵人，则视天乙之三传，而谒贵干求者，亦同责焉。占梦寐、怪异、忧疑、惊恐则视腾蛇之三传，而炉灶之具，亦俱责矣。占文字、口舌，则视朱雀之三传，而飞禽、书信、词讼之属，亦并责焉。占子孙、交易、婚姻、媒保则视六合之三传，而小儿、竹木器具、舟车、门户、床榻、盒桶等物，亦并责焉。占勾连、斗讼则视勾陈之三传，而军旅、墓田、捕役、差人之类，亦皆责焉。占贤良、财帛、及书吏则视青龙之三传，而择婿、求文职功名，亦同责焉。占小人、奴仆、僧道则视天空之三传，而上书、通启、虚诞、诈伪之属，亦俱责焉。占疾病、道路则视白虎之三传，而出师、征讨、死丧之事，亦并责焉。占尊长、财帛则视太常之三传，而米麦、布帛、衣裳、丝絮、药食、武途功名，亦并责焉。占盗贼、逃亡、走失、乞丐则视元武之三传，而行兵、行人、水利、沟渠等事，亦以责焉。占外戚、私慝、婢妾、婆妈、老妇、尼姑则视太阴之三传，而阴私、嘱托、金银钱、石磁器等，亦同责焉。占妇女，则视天后之三传，而择妇、望恩泽、封诰、赦书者，并皆责焉。盖类神所乘之神，虽各有三传可责，然须与日辰行年与制类者，尚可从吉言也。若日年落空，百事无成。惟类自作空，不以空论。然神与将又有变通之法，将即神，神即将。如占贵人尊长，本当专视责天乙，若或课传无天局，而大吉出现，则视大吉之三传以断吉凶。不必更求天乙矣。如占财帛本应专责青龙，如或无青龙，而功曹出现，则视功曹之乘临，以及三传，不必更求青龙矣。或式中无青龙，而太常出现，则视太常之三传以定休咎，不必更求青龙功曹矣。是即所谓变通也。

类神三传变通法引证第二

八月丁巳日辰将酉时占妇女事。

财 酉 阴

子 辰 龙

官 亥 贵

常 蛇 阴 六

未 子 酉 寅

子 巳 寅 丁

子丑寅卯

亥 辰

戌 巳

酉申未午

断曰：占妇女事，则视天后之三传，三传戌巳子，将后空蛇，以初传言之，后乘天鬼，加卯临门，内战不安，则其所主者，不得自安之事也。戌与卯合，是有求和之意。八月卯为月破，甲寅旬卯为盗神，天魁之将为下贱。后乘下贱之神，下临无气之地，其为下贱妇女可知。下为盗神月破，合而克之，其所不安者必忧失盗亡财帛之事矣。以中传言之，太乙为天空，空为欺诈不实之象，八月巳为天鼠煞，情必涉鼠，阳现其象，情归于阴。中即后之阴，以末传言之，神后为蛇，子又为鼠，蛇为怪异，家有鼠为怪。天鼠即是小耗，正月起子逆行十二支，所主欺诈耗财，鼠耗之名，盖本于此，其所忧盗失亡财也。

此课如占贵人，则视天乙之三传，三传亥午丑，将得贵虎朱，以初传言之，贵人履狱，处非其地，必有忧患，若非病厄，则有过失。盖阴得胜光，为白虎，为疾病之神，内战忧重，故主病厄，末见大吉乘朱，下临六害，八月开刑在午，死气在丑，当因死刑文字而责罚黜退之忧。如占父母，则视太常之所乘临，而以三传言之，三传未寅酉，将得常合阴，以乘临言之，常乘小吉临子，子未六害，而又空亡，则所主者，孤寒也。占父则无母，占母则必无父，否则定当远出。

凡类临空亡，十有九死，在外者不得还家，是则所谓类神之初传，主其事者也。以中传言之，功曹乘六合，乘木克未为鬼，八月寅为死符又为枯骨合乘死木为棺，皆作吉象，以末传言之，从魁乘太阴，重金乘旺，递克类阴，所谓鬼来催鬼，鬼催人死者是也。寅为死门而太阴夜神之酉，临夜位之鬼门，是为冥道也。末为归计，而入冥道？岂父母之利哉？从魁见于日阴，业已在外，而又传出他处，则有异乡之角，是则死于他乡之兆也。

盖式中内外之内，惟前后为主，视类者便从类前类后言之。类后为内，类前为外耳。六合之中，前后凡七，七在对冲，而前后均得其六，凡在二三则为近，在五六则为远。按此占，小吉为类临子，恰 当前六，故言远；下临空害，故言死亡，类阴凶克，而末酉传出他处，为冥道，故言死在他乡。

如占子孙事，则视六合乘临，今合乘功曹，下临丁火，在外耗脱，而功曹于八月为死木，又煞为死符枯骨，皆非吉象。以丁言之，死木不能生囚火，子孙徒自脱耗，而无益于父母也。以未言之，则未为木墓，子孙投墓亦非吉象，是则类神之乘临所主，亦即所谓初传为主事之人也。以中传之类阴而言，则从魁为月建，月建为官长，从而克之，则当有官长仇难之灾。以死木逢旺金，凶何如之？爷见其仇，俯临其丘，非子孙之利也。以末传归计而言，则辰虽乘龙，为子孙之财，奈财反助鬼为官，丙辛辰酉合助莫解，而所带之煞，又为白衣，死别凶可知矣。盖凡占问子孙，不宜见者有六，一不宜落空，二不宜投墓，三不宜传见官鬼，四不宜煞带二死，五不宜蛇虎魁罡加临年命，六不宜气乘囚死。若全见者，必有死亡之事，惟加临旺相而传得其吉者，则有喜庆。若既见游煞、斩关、丁马，而传又逢凶，年上又见元空者，主有逃亡劫耗之患。此其大略也。若神而明之，则又存乎其人，难以言传矣。

凡辰为宅舍，而子孙之占，亦当责及辰为子孙之类位也。若辰戌丑未乘蛇虎临辰，而辰为亥子则是子孙为土所制，法忧少小。盖亥子皆是少小之象，支神乃是卑幼之位，故当责也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