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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御定子平

总论

王充曰：“见骨体知命禄，见命禄知骨体”，此则言禄命尚矣。然汉、晋以前，于史未征（注 1）。逮北齐武成时，有巨鹿人魏宁以善推禄命征为馆客，武成亲试之，皆中。隋文帝时，有京北临孝恭甚被亲遇，著《命书》二十卷行于世，俱载《北史》。《隋书·经籍志》有《杂元神禄命》二卷，《湴河禄命》三卷，不著作者姓名。又注云：“梁有《五行禄厄会》十卷，亡。”《南史》无《艺术传》，不知作者谁氏。《唐书·艺文志》有璞阳夏樵子《禄命人元经》三卷、杨龙光《推禄命厄会诗》一卷，不详其世代。《宋史·艺文志》，有郭璞《三命通炤神白经》三卷，隋唐史所未载，《璞本传》亦不载此书。又僧一行《元经禄命厄会经》一卷，李吉甫《三命行年韬钤秘密》二卷，李虚中《命书格局》二卷，《珞琭子赋》一卷。注云：“不知姓名，相传为战国时人，迹其文义，与古殊远，是后人所托无疑也。”“诸史所载故书多不存，今所传者，皆唐季叶以来之书”云。

三命之说，今以干为天元，支中所藏之神为地元，纳音为人元，谓之三命。或云：“古者言命，止有年月日三者，故云‘三命’。”按《唐书·吕才传·禄命篇》云：“汉武帝以乙酉岁七月七日平旦生。”平旦生，寅时也，是未尝不言时也。同时而生，福祸或异。若以日论，则十二时更无差别，不知何以定之？但其法以年为主，如云“鲁庄公岁在乙亥，月建申，命火也”，指乙亥纳音火而言。“秦始皇岁在壬寅，正月，命背禄”，寅月，壬之食神，故谓背禄；又云“命，金也”，指壬寅纳音金而言。后魏孝文帝生皇兴元年八月，是岁丁未，八月己酉，丁以己为食神，故云“背禄”，皆不著其日时，即据太岁立论。故自徐均以后之书，必言以日干为主，可征乎此之不主日干也。韩愈言李虚中之学，“最深于五行书，以人之始生年月日所值日辰支干相生、胜衰、死旺相斟酌，推人寿夭、贵贱利不利，辄先处其年时，百不失一，星官历翁，莫能与之较得失”。日辰者，日时也；申言所值之日辰，盖以日为主而兼论时可知矣。然去一切之说，专用六神，以正官、偏官、伤官、食神、印绶、财星为内格，六者之中，财官为要；其无财官儿刑冲遥合以求之者，谓之外格。至于今遵用之。均字子平，故后人取其字以名斯术。今所传《珞琭子消息赋》之类，多取于纳音，而杂引神煞，至五代时东海徐均始辟。

天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，人之生也，固在五行之气之中矣。岁月日时，干支具而五行之旺相衰病，纷错杂糅，千态万状，有清浊厚薄之不同。得其清者贵，得其浊者贱；得其厚者富，得其薄者贫。又有贵而贫者，气之清而薄也；贱而富者，气之浊而厚也；贫而贱者浊而薄，贵而富者清而厚。其富贵贫贱之差等，则因乎清浊厚薄之分不同数以论之。定之以格局，参之以行运，而其荣枯得失，可得而言矣。至于二五之精，极纯至粹，则生而为帝为王、为圣为贤，其时贞元会合，乾坤清朗，日月发其光华，川岳萃其英灵，数千百年而一遇之，不可以常数限，不可以常理论也。故自昔以来，禄命之书，无论帝王之命之法，无论圣贤之命之法。吕才《禄命篇》所述帝王之命，据常法以论之，俱无所取，且不应有官。盖超乎气数之外者，律以寻常格局则左矣。

八字休咎，得之于天者也。然五行之理，必参三才以立论，而后其说始全。董仲舒云：“尧舜之民，无不仁且寿者。”出于太平盛世之人，岁丰人和，狱讼衰少，绝无大灾咎之事，一生悠游，享福至老：所值之时异也。又如五方风土各异，金寒水冷而宜于火者，北人为甚，南人稍轻；火炎土燥而宜于水者，南人为甚，北人颇缓：所生之地异也。又人家祖父家世积累不同，世德之家，其子孙必兴，八字虽有偏杂，亦可免祸；积恶之家，其子孙必败，八字虽佳，法当富贵，缘祖父过愆消折殆尽，终不享福：此“积德降祥，积不善降殃”之理也。况乎修身立命，其理尤大。如命合富贵，君子得之以行其道，小人得之以遂其欲。君子行凶咎之运，素日无骄奢淫佚，自无大患；小人暴殄已甚，元气斵丧，岂复有余福？君子戒谨恐惧，即有祸患，作之孽者天也；小人则自作之孽而不可逭：此“惠迪吉，从逆凶”之理也。吕才曰：“世有同建与禄，而贵贱殊域；共命若胎，而殁寿异殊。”是必参天地人之理以通论，滞于一隅，执其旧说，皆未免胶柱而鼓瑟也。

以六十年甲子乘十二月，得七百二十。以六十甲子乘十二时，亦得七百二十。又以年月七百二十，乘日时七百二十，得五十一万八千四百。则凡生于天地之间者，人禽虫鱼草木之伦，其大数皆筦于是矣。康节之数，亦从十与十二起。然康节以三百六十，乘三百六十，故其数终于十二万九千六百。禄命家以七百二十，乘七百二十，故其数终于五十一万八千四百。五十一万八千四百者，四倍十二万九千六百之数也。于是而阴阳五行之变尽，于是而动植之化齐，就其二五之参差交错者推之，则偏正纯杂，于是见焉；清浊贵贱，于是分焉。此禄命之术，所由起也。

五行有生我者，有我生者，有克我者，有我克者，有与我同类者。禄命家以生我者曰“印绶”，克我者曰“官煞”，我生者曰“伤官”、“食神”，我克者名曰“财马”，同类者名曰“比肩”。以人伦言之，生我者应为父母，我生者应为子孙，克我者应为官杀，我克者应为妻财，同类者应为兄弟，此则占卜家皆用之。今禄命之术，惟以母为印，而父反财；惟以官为子孙，而伤官食神者，不过主人生之精神智惠而已，其故何也？盖以人生于母，故印主母；而印者，财之所克制，是财之妻也，故反以财为父也。妻者，我之所克制，故财主妻；而官者，财之所生，是财之子也，故反以官为子也。缘妇人之命，以制我者为夫，以所生者为子，故男子之命，与相因者如此。以人事言之，克我者为官，以有官爵，则有法度而不敢肆，是我为官所制也。我克者为财，以人生所费用者财帛，是财为我所制也。有官爵，则有印绶，是生我者，乃制我之所生，故生我者为印也。有精神智慧，则威权势力，皆可以制之，是制我者，乃我生者之所制，故我生者为伤官食神也。此其大略也。人生所求者，官与财而已。然能以官自钤束，则克我者为克制之克；不能以官自钤束，则克我者为克害之克矣。于财也，取用有节，则我克者为克制之克；取用无度，则我克者为克害之克矣。吉凶同域，祸福随之，故禄命家专以财官二辰，推人之贫贱富贵，祸福休咎。或其本命中无此二辰，则从微处取用，谓十二辰中所藏胚胎朕兆，凡物愈微则愈专，愈小则愈辨，于物取用既真，而所行之运度，有以生扶而引动之，则发达之候也。

命中所取用财官之类，谓之用神。又取其害此用神者，谓之病神。又取其去此病神者，谓之药神。凡命无病药者，虽具五气平和而不为贵，犹国家以患难而兴，人生困厄而显，天道之常也。如所用者官，则以伤官为病，而印为药。如所用者财，则以比肩为病，而杀为药。如以伤官为用，则以印为病，而财为药。如以印为用，则以财为病，而比肩助身为药也。凡命中病大者，则药神即用神也。如杀重身轻，则须取其制杀者；财旺身衰，则须取其扶身者。伤官太重，则药之也印绶；印绶太重，则药之也财。药亦贵乎微处取用，如太过则亦不贵。何则？药多则不灵，格中制化太过，则行运处无力也。故大病则在格，大药则在运，然亦必格中栽根而行运帮扶之乃吉。若无根而行药病之运，虽发必浅尔。

五行相生相克，各有偏正。凡阳生阴，阴生阳，阳克阴，阴克阳，谓之正。凡阳生阳，阴生阴，阳克阳，阴克阴，谓之偏。故有正印，而有偏印；有正官，而有偏官；有正财，而有偏财；有伤官，而有食神。唯比肩则以阴阳同类者为比，不同类者为劫。是又以阳比阳、阴比阴为正，阳比阴、阴比阳为偏也。然命家取用，往往以偏为奇，何则？正者，理之常也；偏者，理之变也。道有变动，然后吉凶生而事业起，犹之取病为贵之意也。

子藏母胎，归于子舍，故当其有木，而火之根已寓；及乎土尽，而火之用乃息。此寅午戌所以会成火局也，余行皆以此推之而可知矣。当令者，强盛之候也。若长生则气之所征息，库墓则气之所伏藏，虽微而必著，虽熄而必生，乃五行之所以互为其根者。故所谓“微处取用”，都于四长生、四库中取之。

正官论

正官者，阳遇阴克，如甲见辛、乙见庚之类。万物必相制而后成，官者，管也，治也。木断而成材，金镕而成器，五行之正理，阴阳之妙用也。故子平之有正官，犹医家之有正治，寒则用温，热则用凉，凡以求其正而已矣。

然又何以将正官列于八格之首？盖因一切事物之发生，必因变而后成，克者，变之根由。克之中又有偏正之别，偏者阳克阳、阴克阴，阴阳同类，不能交感，为克替之克，是破坏之克；正者阳克阴、阴克阳，阴阳异类，两气交感，为克成之克，是成就之克。故人伦之中，以夫妻之道为首。是以，命理、人理、物理、事理，理理相通。故正官乃成就之克，阴阳之妙用，宜为八格之首。

然而正官之格，最为难得，必提纲既有正克，而四柱复有助之之神，又不僭其权而夺其用，故曰“正官”。否则官旺身衰，必赖印以生身，则取用在印，即以印取格矣；或官轻身旺，而遇财以生官，则取用在财，又以财取格矣。且有正官太多，官多即作杀论，是假杀为权之格也。四柱重见伤官食神，克制官星，是又伤官之格也，概不在正官之例。盖必日主和平有气，而四柱财印伤食，虽无所不有，然较轻量重，总不如正官之得力，方为真格。

然其要总以身旺为主，盖吾身既旺，则精神魅力，足以受其钤制，听其约束，以之遗大投艰而不难。若官强身弱，则器小而受盈，德薄而任重，其患且有不可胜言者。《易》曰：“负且乘，致冠至”，此之谓也。故《继善篇》云：“身弱遇官，得后徙然费力。”《集说》云：“官贵太盛，旺处多虞。”故身弱者，必行身旺之运，而后发也。

盖正官之所喜者有二：曰印，曰财；所忌者有二：曰杀，曰伤。大约身不甚旺者，急宜用印；身甚旺者，大宜用财。盖官能生印，而印复生身，则日元愈有力矣；我能用财，而财复助官，则官星益有曜矣。如己土生于寅月，寅中甲木为正官，而四柱又见丙丁，官既生印，印复护官，故云“正官”。又如甲日，用辛为正官，生于八月，辛金旺酉，日主带印，则身既强旺，足以胜官之任，其格方真。故《子平举要歌》曰：“正官最喜见财星。”《六神篇》云：“正官佩印，不如乘马。”马即财也。由是论之，则正官之需财，更甚于用印矣。但正官带财，只宜于年月干上，略带生扶之力，方不侵正官之格耳。所谓“煞与伤之忌”者，何也？盖正官如尹正，如本辖，如正人君子，方将任之专而信之笃，而不意有七杀以挠其权，有伤官以掣其肘，于是正官之才不得展，而正官之用不得伸。故《举要歌》云：“大抵官星要纯粹，正偏杂乱反无情。”《继善篇》云：“岁月时中，每怕官杀混杂。”盖甚恶伤官也。

然苟有合杀制杀之神，则反足以张官之威，而助官之势。合杀者，杀远杀轻，旁有他神合而去之，则煞固未尝混我之正官，而侵我之本职也。制杀者，官杀杂见，或重犯官星，而其中适有伤食介乎其间，则杀方且屏息摄伏而不敢肆，而官之用益伸，其功名更为赫奕，复何恶于伤，复何恶于杀哉！故《碧渊赋》云：“官杀混杂，身弱则贫；官杀相停，合杀为贵。”《集说》云：“重犯官星，只宜制伏。”此之谓也。

抑又有说焉，正官固取提纲，然《碧渊赋》云：“年月官星，早年出仕；日时正贵，晚岁成名。”盖日时若得官星入格，亦可取贵，去留舒配，是在知变者矣。?

偏官七杀格

偏官七杀者，阳遇阳克，阴遇阴克，如甲见庚、乙见辛之类，本非其所辖，而强制于我，故曰“偏官”。十干之数，遇七而见克，故曰“七杀”。身旺有制伏，则名偏官；身弱无制伏，则名七杀。偏官有制而清纯，止有一位，故名“官”。七杀重见，或官多作杀，或杀聚得化，变换不穷，锋刃可畏，故名“杀”。盖名异而实同也。

夫正官之克日干也，如父兄之教子弟，虽鞭笞之，斥辱之，其意不过范之以正而已。若七杀者，止以势力相凌夷，其人本不良，其意甚不厚，如敌国之争胜，如仇家之伺间，我苟不足以相敌，则惟有束手受祸而已。故用偏官者，有敌杀之法，有化杀之法，有驾杀之法，有合杀之法。

敌杀者，用于用刃，日元遇刃而旺。譬之我国既富且强，则敌人虽有鸱张之势，亦必回翔驯扰，而不敢发，而我反得以树其威，以尽其用。故《诀》云：“刃星得合功名远。”《集说》云：“有官有杀宜身旺。”《继善篇》云：“身强杀浅，假杀为权。”《喜忌篇》云：“杀旺运纯，身旺而为官清贵。”此之谓也。

化杀者，利于用印，盖众杀耽耽，其势可畏，苟有些微印绶，或隐或现于前后左右之间，则为之杀者，贪生忘克，杀愈多而印愈旺，印愈旺而身愈强。夫杀主于杀，而印主于生，是干戈化为玉帛也。故《六神篇》云：“众杀横行，一仁可化。”《集说》云：“当权者，用杀而兼用印。”《碧渊赋》云：“逢杀看印，遇印以荣华。”《涯泉》云：“七杀印旺生身，功名垂手。”此之谓也。

驾杀者，其用在食伤，我生之伤官食神，即我之股肱心腹，其气本相通，其力足相卫，但能透出一点光灵，遥遥相射，而杀之胆已丧矣，杀之鼻已牵矣，马也而可驾以乘，牛也可驾以载。制之者，所以驾之也。故《涯泉摘锦》云：“七杀有制化权，定产麒麟之子。食神制杀生财，富贵双全之人。”《六神篇》云：“一杀为害，独力可擒。”又云：“煞无明制，当寻伏敌之兵。”此之谓也。但恐制伏太过，反至无成。设使大运复行制伏之乡，其败必矣。所谓“尽法则无法，药多则不灵”也。
